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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论视角下我国药师法律制度构建探讨*

2021-12-02喻小勇

医学与哲学 2021年6期
关键词:主体管理

喻小勇 田 侃

药品是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师是保障人民用药安全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我国药师队伍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管理的医院药师体系,实行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即职称制度,并推行“临床药师”制度;另一类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执业药师体系,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并推行“从业药师”的过渡性政策。两类药师存在“制度不统一、标准不统一、作用不统一、管理不统一”的双轨制局面[1]。由于法律位阶的“药师法”尚付阙如,作为药学服务的提供者之药师始终缺乏顶层的法律保障。2020年6月实施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我国亟待加快推进药师立法工作,实施统一的药师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提高药师药学服务水平,以充分保障民众的用药安全及健康保障。

目前,我国法学界、药学界对药师法律制度的框架结构与主要内容进行了一定的学术探讨,但对药师法的基础研究仍较为薄弱。药师法作为行政法的一部分,其立法需要解决的前提之一在于立法之基本理念的确定。行政法的基本理念是行政立法主体开展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能够反映其行政法的发展规律,揭示行政法的历史使命,是行政法系统理论藉以存在并发展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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