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明成果的专利保护困境与出路[1]
——基于洛克“劳动财产论”的视角
2021-12-02任安麒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任安麒
一、问题的提出
人工智能作为新时代科技领域的重点支柱产业,已经发展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焦点、经济发展的新引擎、社会建设的新机遇,同时也带来的各种不确定性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海量的专业数据基础、丰富的专利信息资源、强大的机器学习能力,在混合增强智能技术、自动无人系统技术、虚拟现实智能建模技术、自然语言处理技术、智能计算芯片与系统等领域具有重要推动作用,[3]《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可辅助或独立生成满足专利构成要件的发明成果。根据人工智能技术在发明过程中的作用与地位,可将人工智能发明成果分为三类:其一,辅助类发明成果,即人工智能仅以其工具价值辅助人类进行发明创造,与传统计算机类似。其二,合作发明成果,即以人类为主导、人工智能做出实质性贡献的合作型创作。其三,独立发明成果,是指基于人工智能的独立思维和自我意识生成的技术方案。[4]吴汉东:《人工智能生成发明的专利法之问》,《当代法学》2019年第4期,第25页。第一类发明成果中人工智能仅具有工具价值,第三类有赖于“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的到来,因此本文的论述主要以第二类人机合作产生的发明成果为基础。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工智能革命的浪潮为传统的伦理标准、法律规则、社会秩序、公共管理体制等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5]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第130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