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逻辑·法生活
2021-12-02李伟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李 伟
“法律生活历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可感知的时代必要性、盛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公共政策的直觉知识(无论是公开宣称的还是无意识的),甚至法官及其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在确定支配人们所应依据的规则时,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法律所体现的是一个民族经历的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因此不能把它当作一本只包括原则和定理的数学教科书来看待。”[2]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146页。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这一段话,常常被精简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表述[3]何勤华先生自日文转译霍姆斯的话为:“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参见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而为人们所熟知、引用。但是,法律的生命在何种意义上做此理解呢?法律的生命如何不是逻辑,如何又是经验呢?霍姆斯这一表述该如何把握和理解呢?这就涉及探讨法生活中的经验和逻辑的关系问题。只有细致深入地考察什么是经验、什么是逻辑以及它们在法生活中各自扮演了什么角色、起到了何种作用,才能真正理解经验和逻辑在法律中的关系以及意义。
一、法生活
人是社会动物,只能在社会中存在。社会则是具体的、单个的人的有机结合,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多个层面的联系。例如,支配和被支配关系,保护和被保护关系,交易关系,交流和分享思想及情感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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