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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租机动车质押借款型合同诈骗罪的审查认定

2021-12-02何晴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何 晴

骗租机动车质押借款,[2]实践中,较多的出现合同中约定为“抵押”,但实际表现形式为将机动车及车辆权属证书等交给债权人占有、行为人获得抵押款的情形,其行为实质是“质押”。当然对于机动车这种“准不动产”,行为人也可以设立动产抵押权而只将车辆权属证明等交给第三人,此种动产抵押在实践中相对较少,而且与动产质押相较,对行为的刑事认定方面影响不大,故此处仅选取质押情形进一步分析。另外,此处不对典当行为另行分析,其作为营业质相较于质押行为的特殊性一般不影响该类案件的刑事认定。是指行为人支付押金、前期租金骗租机动车,再伪造车辆行驶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冒充车主或者谎称经车主同意将机动车质押给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或者个人,骗取质押款的行为。骗租机动车质押借款,行为人先从车辆所有人手中骗租了机动车,又从债权人(出借人)手中骗取了质押款,一般分为在前的骗租机动车行为和在后的质押借款行为,在实践中也被称为“两头骗”。骗租机动车质押借款是“两头骗”的主要类型,实践中还有骗租机动车后抵押借款、营业质等,在此,笔者仅从质押借款角度进行分析。

一、骗租机动车质押借款行为的司法实践分歧

(一)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分歧

案例一:林某某合同诈骗案。[3]参见“林拥荣合同诈骗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4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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