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
2021-12-02石峰浩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石峰浩
(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601)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1]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遵循的五大原则之一,体现出我国对于“农民主体性建设”问题的重视。值此建党百年之际,梳理和总结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百年历程和基本经验,对于在新时代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为助力乡村振兴增添动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进路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较为集中地提到“主体性”,在他看来,人的类特性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2]56,这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同时,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35,意即不能离开人所处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研究主体性,因为一切实践活动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变革。需要指出的是,与“主体性”或“人民主体性”概念相关的“人民主体”,侧重于强调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体,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并保障其切身利益。两个概念可谓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一方面,因人具有“主体性”而突出“人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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