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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百年历程与基本经验

2021-12-02石峰浩

关键词:主体农民农业

石峰浩

(安徽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合肥 230601)

2021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其中,“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1]作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遵循的五大原则之一,体现出我国对于“农民主体性建设”问题的重视。值此建党百年之际,梳理和总结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百年历程和基本经验,对于在新时代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为助力乡村振兴增添动能,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进路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较为集中地提到“主体性”,在他看来,人的类特性是“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2]56,这是人和动物的本质区别。同时,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135,意即不能离开人所处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来研究主体性,因为一切实践活动都处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反过来又会促进社会关系的调整与变革。需要指出的是,与“主体性”或“人民主体性”概念相关的“人民主体”,侧重于强调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主体,必须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并保障其切身利益。两个概念可谓是互为表里的关系:一方面,因人具有“主体性”而突出“人民主体”;另一方面,要在坚持“人民主体”的基础上发挥“主体性”。基于以上分析,可将“主体性”的本质内涵理解为人与社会实现互动的自觉能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承认、尊重人的“主体地位”,进而激发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人既能促进社会发展,又能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农民在人民群众中占相当大的比例,马克思恩格斯的诸多著述都涉及农民问题并且关注农民的主体特性。正如恩格斯强调“农民到处都是人口、生产和政治力量的非常重要的因素”[3]那样,农民拥有强大的力量,是必须依靠的实践主体,经由价值教育、引导,可以成为工人阶级的强大同盟军,能够有力推动无产阶级革命成功和历史进步。因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必须要将农民从受压迫的社会关系中解放出来,使其摆脱异化状态,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进而促进社会各方面进步。

进入新时代,为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紧紧依靠农民这一乡村建设主体。对于农民主体性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现实问题,学界从不同的维度进行探讨,如从受动与能动、个体与群体、主体与客体等维度考察农民主体的行动逻辑与运行机制[4],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实现剖析农民主体力量的发挥[5],从唤醒主体意识、储备现代要素、提升组织化程度、与外界良性互动等方面探讨农民主体性的塑造[6],都为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基于对近代以来中国国家建设历程的反思,中国共产党走向了党领导国家的现代国家建设道路,从而对社会进行全面的协调、整合和重建。[7]本文的研究对象——农民,由于长期生活在宗法伦理之根的乡土社会,囿于自上而下的传统权威,个人需要受到压制,在农村因循守旧、安于现状,其主体性严重缺失,需要“外力”的动员、培育和塑造,而这种“外力”往往以政策的形式呈现并发挥出相应的功能。这里所说的“政策”,是在农村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的战略性政策,或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目标指向,进而引领国家建设,或是全方位地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建设的内容。因此,本文以“政策-效果”分析框架为切入点,考察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领导国家进行现代化建设时所颁布执行的政策,历经与农民以及农村基层社会的互动,在形塑农民主体性方面产生了怎样的效果,以此梳理和总结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百年历程和基本经验,期望在新时代进一步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

二、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百年探索历程

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革命面貌焕然一新,其领导的农民主体性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变革农民生产方式为基础、以实现农民自由解放为目标,与以往农民运动所孕育的农民主体性有着本质区别。基于此,笔者认为,农民主体性在“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以农养工”的农业政策、以“改革”为主题的“三农”政策、“乡村振兴战略”的动员、培育和塑造下,经历了觉醒、逐渐缺位、逐渐提升、赓续发展四个阶段。

(一)“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促使农民主体性觉醒(1921—1949年)

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对农民问题之于中国革命意义的认识,是研究农民主体性亟须厘清的首要问题。受十月革命以及共产国际影响,中共中央认为政治要以大城市为中心且工人阶级最先进。反观农民阶级,如陈独秀认为农民因农村环境、农民观念以及阶级关系等因素制约[8]497-498,还未“有真的共产的社会革命之需要与可能”[8]498。因此,中共中央仅强调“系统的合理的宣传,在乡村是必要的”[9]。虽有中共党员在广东惠州、湖南衡山自发开展农民运动,但未得到重视。直到中共四大提出“必须尽可能地系统地鼓动并组织各地农民逐渐从事经济的和政治的争斗”[10],农民运动才开始大规模发展。历经了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党认识到武装斗争和掌握军队的重要性,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农民是中国革命主要力量的国情相结合,将工作重心放到农村,找到了革命的新道路。

毛泽东同志早在1926年1月就曾提出“农民问题乃国民革命的中心问题”[11]。对于如何将农民动员、组织起来,他认为“谁解决土地问题,谁就会赢得农民”[12],即土地问题是唤醒农民主体性的根本。因此,这一时期的土地政策主要以“保障‘耕者有其田’,使革命立于不败之地”为逻辑主线:从大革命时期“减租减息、限租限田”的政策主张,到土地革命时期建立“耕地农有”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再到抗日战争时期确立“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政策,最后到解放战争时期“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即便党根据革命发展形势采取了一些过渡性政策,但整体上始终以“耕者有其田”为最终目标来逐步推进。需要强调的是,解决土地问题实际上也是农民在革命实践中收回国家权力的过程,这样一来,农民得以在广泛的政治参与中成长起来。

在“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推动下,农民主体性觉醒,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调动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因无须受地主盘剥、劳动成果归个人所有和支配,农民愈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土地,充分挖掘并发挥自身生产潜力,投身于农业生产之中。其二,激发了农民的革命积极性。为巩固胜利成果,广大农民踊跃参军,努力争取自身权益并为之奋斗。其三,提高了农民的政治地位和思想觉悟。农村的阶级关系因“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而得到根本改变,农民摆脱了剥削和压迫,成为社会的主人,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并获得了政治权利,开始参与民主政治实践。同时,马克思主义以及中国共产党的理念在农村广泛传播,并被广大农民接受,推动了农民思想观念的革新。因此,“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体现出党高度重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的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得到一定提升。

(二)“以农养工”的农业政策致使农民主体性逐渐缺位(1949—1978年)

鉴于武装夺取政权的经验和严峻的国际形势,中国共产党深刻认识到工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毛泽东同志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提出“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移到了城市”[13]160,之后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强调“必须有步骤地解决国家工业化的问题”[13]509-510。质言之,将贫穷落后的农业大国转变为工业强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新中国成立后的首要任务。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在经济上一穷二白,工业化建设需要集中大量资金以完成原始积累,“以农养工”的农业政策便由此付诸实践。首先,1950年6月30日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以解放农村生产力,促进农业生产以及国民经济发展。值得一提的是,《农民协会组织通则》也在随后公布,使得农民协会极大地推动了土地改革的顺利进行。其次,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先后成立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将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土地所有制。与此同时,对农产品进行“统购统销”,确保农业剩余向工业部门转移。最后,在高级社基础上成立人民公社,以进一步提高农业产出,降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交易费用,将国家与集体之间的交易关系转变为集体经济内部的管理关系[14],进而使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更好地适应工业化发展需要。

总体来看,“以农养工”的农业政策加速了工业化进程,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发展和农民主体性建设。1950年,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广大农民尤其是新解放区农民摆脱了土地的束缚。1952年底土地改革完成后,广大农民对“互助合作道路”秉持乐观态度。但随着“以农养工”政策的推进,为保证工业化建设,利用“统购统销”制度,继而通过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的方式汲取农业剩余,对农村发展极其不公平,加速了城乡分离,甚至导致城乡出现对立。最直观的体现是,为避免农民大量涌入城市,建立起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农民自由流动受到限制,导致城乡福利分立,农民获得的社会福利非常有限。同时,从农民生产生活状况来看,首先,将农民长期与集体土地和人民公社捆绑在一起,不利于改善生活,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其次,只能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产什么、如何生产、怎样分配都被明确规定,制约了农民创新能力的培育与发挥;最后,农民当家做主的组织由起初的农民协会过渡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其行使政治权利的渠道越来越窄,导致政治参与的主动性、自发性受到制约。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土地改革和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仍然持续塑造着农民主体性,但之后党在领导工业化建设上缺乏经验,忽视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导致其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未得到应有的培育。

(三)以“改革”为主题的“三农”政策(1)2002年12月26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强调,“要把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这是党中央对“三农”问题较早的认知,之后逐渐使用“三农”一词指称“农业、农村、农民”,证明党在世纪之交开始全面关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因此,本部分用“三农”政策一词指称1978年到2012年间党关于农业、农村、农民的政策。推动农民主体性逐渐提升(1978—2012年)

在实施“以农养工”的农业政策时,中国共产党在某些环节没有把农业放在国民经济的基础位置,导致农业生产效率很低,农村发展很慢,农民生活很难。面对这种状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全党工作的着重点应该从1979年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15]。以此为开端,中国共产党在改革开放的新历史方位再次重视农业、农村并重新审视与农民的关系。

正所谓“发展才是硬道理”,党在这一时期政策的着力点已经由以往仅局限于农民或者农业逐渐扩展到“三农”。虽然一直处于动态调整并经历了些许起伏,但政策变迁相对平稳。首先,为解决人民公社体制下农民劳动积极性不高及其衍生出的农业、农村发展滞后问题,小岗村农民自发组织“大包干”,拉开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在农民创造与政府作用的不断互动中,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于1982年得以确立,人民公社也于1983年被“乡政村治”政治模式取代。其次,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改革重点走向城市,但农村改革并未停滞,大致体现在废除粮食统购统销制度、号召农民因地制宜开展农林牧副渔多种经营、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强调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各地政府对乡镇企业发展进行引导和管理等方面,以推动农村经济市场化改革。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方谈话”开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应地,党在农村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经营制度并突出强调农业产业化发展,推进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和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对于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现象,党实施有利于劳动力流动的政策,逐步放宽对劳动力流动的限制。[16]但与城市改革的兴起相比,农村改革相对滞后,城乡差距也在逐渐拉大。因此,进入21世纪,党对市场化改革进行反思:一方面,党高度重视农村发展,在2004年重新发布中断已久的“中央一号文件”,在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在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另一方面,党致力于解决城乡发展失衡矛盾,在十六大提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在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把“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作为根本要求。

对改革规律的认识是循序渐进的过程,农民主体性在市场化改革中也经历了些许曲折,但仍然逐渐提升。改革初期,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物质性激励政策”,唤起了农民的生产热情,更承认了农民追求发家致富的正当性,解放了农民的思想;与之配套的“乡政村治”政治模式打破了人民公社对农民的束缚,农民得以参与到基层自治中。其后,在推进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时,党出台了诸多促进农村适应市场化改革的政策,有助于提升农民主体性,但也有部分农民却盲目从事个体经营、进行商品化种养殖、创办私营企业、进城寻求发展机会等,因主体性未得到正确引导而出现“膨胀”现象。当然,这也是农民充分发挥主体性而进行的实践尝试。世纪之交,面对市场化改革的“阵痛”,党开始将“支农惠农”、“共享改革成果”等理念贯穿于“三农”政策,使其更贴近农民生产生活,以促进农民主体性良性发展。有鉴于此,党推行以“改革”为主题的“三农”政策,积极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坚持了农民的主体地位,使其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逐渐提升。

(四)“乡村振兴战略”(2)“2012年至今”这个阶段的时间较短,且乡村振兴战略可以说是对十八大时期“三农”政策的突破与升华,因此,本部分用乡村振兴战略简要概括该阶段的政策。赓续推进农民主体性发展(2012年至今)

实践证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推动农村改革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17]94,促使农村发展取得了卓越成就。因此,中国共产党继续“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18],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为时间节点,对“三农”政策进行探索、调整。

十八大时期,党承接之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政策思路,健全和完善“三农”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党提出农业现代化要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同步发展,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尤其对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做出重要指示,其中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两大任务被突出强调;其二,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党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农村发展内生动力;其三,深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在规划布局、要素配置、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方面相互融合和共同发展”[19]。

党在新时代的“三农”政策是对十八大时期“三农”政策的突破与升华。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取代“四化”同步,以“城乡融合发展”取代“城乡一体化发展”,以“农业农村现代化”取代“农业现代化”,赋予了“三农”工作新的内涵,并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20]11为总要求对乡村振兴战略进行全面部署:在推进农业现代化基础上,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来发展农村产业体系,振兴乡村产业;以推广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整治农村人居环境、保护与修复乡村生态为着力点,建设美丽乡村;通过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和公共文化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繁荣乡村文化;从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三治”结合、夯实基层政权三方面入手,健全现代乡村治理体系;致力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以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需要指出的是,“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乡村振兴战略之中,以打通城乡要素通道,优化配置资源,促进乡村经济多元化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基于以上分析,2012年至今的“三农”政策以“实现农村内生性发展”为基点,强调农民的首创精神和主体作用对于乡村建议的意义。与以往侧重于服务“三农”发展的外部条件创设不同,改变了“输入性”的乡村建设模式,积极支持和鼓励农民在农村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等各方面行动起来,避免“乡村运动而乡村不动”。同时,这些政策以“维护根本利益、促进共同富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能够让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最大限度地惠及农民,从而激发农民主体性。质言之,乡村振兴战略致力于推动“三农”全面发展,农民主体地位得以保证,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得到进一步发展。

三、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百年探索的基本经验

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虽然经历了些许曲折,但仍然取得了重大成就,并且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经验为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制定、实施、完善“三农”政策,进而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提供了有益启示。

(一)以“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坚持农民主体地位

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历史性地确立了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以其为指导,立足于中国农村的独特属性和发展实际,牢牢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农民主体性,取得了伟大成就。

革命时期,党从政权建设的高度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正如毛泽东同志在中共七大上强调“人民大众最主要的部分是农民”[21]那样,他早在大革命时期就认为革命要认清敌友关系,并在其后的革命实践中发现占中国80%人口的农民是可靠的同盟军、革命的主要力量,便通过土地革命的方式将其从封建土地所有制中解放出来,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以反抗帝国主义、军阀、官僚、地主阶级的剥削和压迫。新中国成立后,党进行土地改革,继续还地于农民,让农民做土地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之后,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初衷是进行生产关系变革,使土地效益最大化,进而实现农业生产方式初步意义上的社会化,这依旧是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表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明深化了党对农民首创精神的认识,邓小平同志对此强调,“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是农民的……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22]382。自此,在整个改革开放时期,党始终通过解决实际问题来突出农民的主体地位,如江泽民同志指出,“什么时候我们党把农民问题解决得好……革命、建设、改革就顺利进行、蓬勃发展”[23]。在这种正确思想的指导下,在农村进行市场化改革、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等,都是党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生动例证。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认为改革开放积累的一条宝贵经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群众首创精神,紧紧依靠人民推动改革”[17]554,便把此经验付诸实践,之后更是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之一,以切实发挥农民主体性,助力乡村振兴。

总之,历代中国共产党人都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运用、落实到中国农村,把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作为根本要求和各项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可以说,以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思想为指导,坚持农民主体地位,是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基础。

(二)以“增权于农民”为重点,激活农民主体意识

农民在农村居于主体地位,如果不能充分享有并行使其作为主体的权利,将直接导致主体意识淡薄,制约主体性建设。邓小平同志指出,农村改革取得巨大成效,就是因为权力下放,给予了农民更多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22]242中国共产党以“增权”激活农民主体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增进农民的经济权利,为激活农民主体意识奠定物质基础。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理解为以“增收”激活农民主体意识。首先,“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权分置”等,落实并完善了农民的“土地权利”,这也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体现。其次,逐步取消统购统销制度、在农村进行市场化改革、放开对农民自主经营的限制、允许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等,赋予了农民从事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发展权,对增进农民经济权利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最后,对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和农村供销合作社进行改革、组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面取消农业税、加大投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农村产业体系发展等,作为党鼓励、支持农民追求发家致富的配套举措,进一步保障了农民经济权利的实现。

其二,扩大农民的政治权利,为激活农民主体意识提供政治确证。革命时期,在解决土地问题的过程中,农民的政治地位得到提高。如新中国成立前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等,确立农民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政治主体,并将农民的政治权利落到实处。新中国成立后,1954年宪法进一步将农民的政治权利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改革开放时期,1982年宪法确认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于1998年正式颁布实施,为农民进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进入21世纪,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农民的政治权利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如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扩大人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24],“协商民主”成为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抓手。

享有并行使权利,是农民作为乡村建设主体的基本要求,体现了农民在社会实践中自由、自觉、能动的状态。因此,中国共产党通过增进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激活农民主体意识,是农民主体性建设的重点。

(三)以“赋能于农民”为关键,强化农民主体能力

在农民主体性建设方面,增权和赋能密不可分。中国共产党以增权激活农民主体意识,使得农民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在此基础上,通过赋能强化农民主体能力,可以为农民发挥主体性提供支撑力量。如习近平总书记用来描述新型职业农民特征的“爱农业、懂技术、善经营”,就是新时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所需要具备的能力。作为现实生活的主体,农民会与其他个体交往,产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因此农民不单是个体性存在,还是群体性存在。按照这种理解,可以将农民的能力大致划分为“个体能力”和“群体能力”。中国共产党以“赋能”强化农民主体能力,也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

其一,党着力培育农民的个体能力。在经济发展能力上,革命时期,党领导农民大力开展农业生产运动,强化了农民的农业生产能力;改革开放时期,党引导和组织农民到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平等交换、自主开拓,提升了农民的市场驾驭能力;十八大之后,党以产业兴旺为抓手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因而,党开始集中力量对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增强其现代农业生产能力、市场营销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在政治参与能力上,革命时期,农民的政治参与凸显出社会革命的性质,即党把农民的政治参与和革命任务结合起来,对农民进行社会动员,农民的政治参与热情和能力因此得到显著提高;新中国成立后,为动员、组织农民参加土地改革,公布实施《农民协会组织通则》,农民以农民协会为组织载体行使最基层政权的职能,其政治参与热情和能力得到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乡政村治”政治模式的确立和“三治合一”乡村治理体系的健全,农民的政治参与渐趋理性,政治参与模式由动员型政治参与转变为自主型政治参与,政治参与能力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道路上不断提升。

其二,党高度重视培育农民的群体能力,即“集体合作能力”。早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党就曾通过合作互助道路把小农经济逐步改造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合作经济,在培育农民群体能力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不断涌现,基层自治合作组织和社会合作组织也相继成立,使得农民的群体能力不断提升。

马克思认为,要想使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成为可能,其“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25]。也就是说,拥有充足的主体能力是农民发挥主体性的关键。因此,中国共产党从个体能力和群体能力两个方面强化农民的主体能力,进而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

(四)以“补齐农村民生短板”为保障,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农民作为现实生活的主体,理应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根据农民的切身需要不断补齐农村民生短板,提升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农民主体性建设筑牢民生保障。

革命时期,满足农民的基本生存需要是补齐农村民生短板的首要任务。因此,党在农村推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政策,把改善民生和动员农民参加革命紧密结合起来,既使农民有地可种、有粮可吃,又促使农民站起来、免于剥削和压迫,解决了农民的“生存问题”。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在农村通过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来解决农民“温饱问题”,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土地改革,继而在1953年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使得农业生产稳步增长,总产值年均递增4.8%。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自主经营权赋予农民,“温饱问题”得以解决。正如邓小平同志在1987年提出的“三步走”战略那样,“温饱问题”一解决,随后就是农民“奔小康问题”。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人民生活逐步达到小康水平,是九十年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26]。因此,党在20世纪90年代主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通过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增加农民收入来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同时,党在这一时期也开始强调农民精神生活的充实以及社会福利和劳动环境的改善[26]。进入21世纪,党认识到经济建设能为改善农村民生奠定物质基础,但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民生问题必须依靠社会建设。因此,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27]。以此为指导思想,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快改善农村民生,缩小城乡公共事业发展差距”,并把“努力促进农民就业创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文化事业发展水平、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加强农村水电路气房建设、继续抓好扶贫开发工作”作为农村民生建设的五大任务。[28]进入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劳动力就业质量、增加农村公共服务供给三个方面保障和改善农村民生,让农民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20]76-7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国家建设是全体人民共同的事业,国家发展过程也是全体人民共享成果的过程”[29]。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以“补齐农村民生短板”为保障,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并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民主体性。

四、结 语

梳理和总结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百年历程和基本经验可知,农民之所以能够在农村发展以及国家建设方面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于党善于将广大农民动员、组织起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调动农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维护农民根本利益,从而使其能够充分发挥首创精神和主体作用。在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应当继承和发扬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农民主体性建设的基本经验,深入推进农民主体性建设,为助力乡村振兴增添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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