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赦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2021-12-02黄伟庆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黄伟庆
(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875)
0 引言
2019年6月29日,习近平主席签署发布特赦令,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的决定,对九类服刑罪犯实施特赦[1]。这是国家继2015年8月24日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施特赦以来的又一次特赦,也是新中国法制史上的第9次特赦。特赦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着鲜明的特点和意义,在协调社会矛盾、缓解司法压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利于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 我国特赦制度的地位和价值
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已受罪行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剩余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2]。根据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67条第18项和第80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特赦决定权,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我国的特赦制度首次确立于1954年宪法,当时除了规定特赦之外,还规定了大赦,然而大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从未被实际应用过,且自1978年开始就被从宪法条文中剔除掉了。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5、66条中所提到的“赦免”均指特赦。
1.1 我国特赦制度的刑法地位
特赦作为一种对特定犯罪分子剩余刑期的非常设性刑罚减免方式,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占有独特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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