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磋商”语境下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制度的完善路径探究
2021-12-02黎青武刘元见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黎青武 刘元见
在行政公益诉讼诉中,检察机关以提起诉讼手段为后置保障诉前检察建议的落实运行,从中体现出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产生了一种对抗性,但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保护公益上是无对抗性的,此时就必须有一种非对抗性的程序来弥补期间的不足。诉前磋商程序作为一种办案活动的前置性程序,将这种对抗性“点到为止”,通过交换意见实现了共同保护公益的目的。但诉前磋商程序因为尚未有法律明文规定,在司法探索实践中出现了程序、形式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从诉前磋商的缘起、意义、隐忧、原则等方面展开研究,以期为构建完善的公益诉讼诉前磋商程序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磋商的缘起:基于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特征和检察机关的主导模式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检察机关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前,所进行的一种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的程序,是一种比较柔性与和谐的前置性司法程序。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设置,有着不可替代的功效,具体体现在节约司法资源方面,尊重行政自治方面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3]应松年:《行政公益诉讼试点亟需解决的几个问题》,《人民论坛》2015年第24期,第64页。。公益诉讼虽冠以“诉讼”之名,但囿于公益面的宽广性和行政权应有的内在张力,公益诉讼其实是在以“诉讼”追求“无讼”,唯其如此,才能回归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之“监督”属性,不能对行政主体可以做、侵权责任主体愿意主动做的事动辄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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