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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调解适用及制度完善

2021-12-02刘守业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环境

李 俊 刘守业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法理基础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权来源的特殊性

在普通民事诉讼中,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诉权只是针对实体法而言的,没有实体支撑的诉权是不存在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环境权这一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涉及,这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如果严格遵循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那面对环境公益损害,一般公民和组织因不具有环境诉权,无法单独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我国201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则从立法上突破了传统诉权理论局限,赋予了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关机关和组织,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这种诉权与传统私法理论中诉权不同,在于其来源的特殊性,这种环境公益诉权特殊性来源于国家直接赋予,突破了传统私法理论局限。事实上,这一突破也有丰富的理论支撑——公共信托理论。公共信托理论起源于罗马法,核心在于确立对特定自然要素的公共权利。美国学者约瑟夫·萨克斯在其专著《自然资源的公共信托原则: 有效的司法干预》中,对信托理论在环境保护中适用作了具体阐述,在他看来: 阳光、空气、水流等环境要素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人不能肆意占有和挥霍,而应当委托国家保护和管理,国家应尽受托人之义务对受托财产加以合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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