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研究*
2021-12-02■张超马宁
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用户
■ 张 超 马 宁
互联网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在“互联网+”的背景下异军突起,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娱乐、学习、消费等活动的重要渠道,是仅次于即时通讯的第二大应用类型。①从实践来看,通常情况下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并非单纯提供网络技术服务,虽然很多短视频平台的内容是UGC生成模式(即用户生产内容),但互联网短视频平台在视频内容传播过程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当下,网文抄袭、音乐侵权、短视频随意剪辑等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同时还出现了维权难、维权周期长、无赔偿标准的困境。对于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的研究,要深入剖析互联网短视频的生产和传播机制,透视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主体在其中扮演的角色,设置合理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和责任,以应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一、互联网短视频平台著作权事先审查义务引发的争议
通过对《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内容的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网络视频行业稳站网络“C位”,网络视听行业迎来了突破性发展。然而,与此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互联网短视频平台上频发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此类现象在无形中制约着网络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如“字节跳动诉爱奇艺案”“快手公司诉华多公司案”“培生公司诉菲助公司案”等典型案例,也敲响了互联网短视频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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