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事实的情境性及其法律要素的抽象性
2021-12-02陈闻高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陈闻高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 泸州 646000)
侦办刑事案件,要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证明其法律构成要件。但法律构成要件是抽象的,只能在思维中把握。而鲜活的案件事实,却是人事物混杂的情境,需要条分缕析才能抽象出法律要素。案侦司法人员,最初面对的是情境化的案件事实。这些极具个性的事实主客观相混,随着时空的推移辗转,会混杂于其它无关事实中,逐渐地使案件事实零散化、碎片化,而案侦司法人员接触到和寻找到的法律证据事实,也就可能是零散化、碎片化的。因而,在侦办刑事案件的自然进程中,案情往往不甚明朗,案侦人员面对的往往是许多事实的混杂。其中,就可能有案件事实的碎片。在这些事实碎片中,有与各种人物和环境相关联的情境状态。侦查员要善于从中寻找与案情有关的人和事,尤其重要的是从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证据的踪迹。这就需要临场分析案情,透过事实碎片的各种现象抓住案件的本质,从而将各种情境化的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以实体事实作基础,以程序事实为引线,形成犯罪事实的构成要件。这些法律要件应该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反映出证据事实,最后,经过法庭审理,使之成为法官能够认可的法律事实。这样的法律事实是接近还是背离了客观的案件事实,当然还需要再回到情境化的原始事实中去验证。
一、侦办案件要查明其实体事实要素
抽象的犯罪构成要件,应相互区分程序功能与实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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