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谱音乐的事件性
——柏拉图主义视角下的音乐本体论探讨
2021-12-02靳子玄
美育学刊 2021年4期
靳子玄
(北京大学 艺术学院,北京 100871)
记谱音乐,尤其是严格记谱的音乐,在近三十年的西方音乐美学中掀起了一个“大分野”的讨论,西方音乐的“大分野”无论是认为其发生在1800年前后(莉迪亚·戈尔),还是发生在18世纪末或者是更早的亨德尔时期(彼得·基维),此时进入人们视野中的作为研究对象的音乐基本上以严格记谱音乐为主。彼得·基维是“大分野”的支持者,因为他要为自己的音乐本体论找到历史依据,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彭锋教授在对比分析了基维支持的“大分野”与柏拉图主义之后,注意到基维想要维护其“将音乐作品视为一种存在于作曲之前的永恒实体这种有悖常识的主张”[1],因为基维认为,“音乐作品是一种永恒的、抽象的类型,在不同的演奏中被实现出来”,也就是说“我们听见的音乐是作为对类型的音乐的演奏”,正如柏拉图意义上的“我们看见的床是对作为理念的床的模仿”[1]。
所以记谱音乐对于基维来说是一个强有力的样本,因为乐谱将音乐作品以视觉化的方式呈现出了一个实体,使得音乐作品以物的形式被界定,并且乐谱作为中介,它将音乐作品的存在和对音乐作品的演奏区隔开来。这样的话,对于基维来说,他的音乐本体论的两个前提便是:记谱音乐为研究对象,柏拉图主义为理论架构。
首先我们需要再次关注柏拉图主义。齐泽克认为柏拉图是一个具有事件性的哲学家,“……柏拉图在哲学上引发的这场革命的真正规模,事实上,这场革命如此激进,以致连柏拉图本人都误解了它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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