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意思表示对“黑白合同”效力的影响
2021-12-01朱美丹李孟义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朱美丹 李孟义
(1.同济大学浙江学院,浙江 嘉兴 314051; 2.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山东 济南 250101)
“黑白合同”是指交易双方基于某种利益考虑,在交易过程中对同一个合同的标的物签订两份及以上的合同,而这些合同在价格或者履行方式上存在明显的差异(1)周泽:《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兼对最高法院一条司法解释的批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91-97页。。该词源于2003年10月27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建筑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所谓“黑合同”,就是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除了公开签订的合同外,又私下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强迫中标单位垫资带资承包、压低工程款等。这是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确了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合同为“白合同”,在“白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合同为“黑合同”。“黑白合同”是伴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标备案而产生的,是行政监管与商事意思自治冲突下的畸形产物,也是不同利益主体谋取合法或非法利益的常用手段。虽然“黑白合同”不被法律所认可,也为市场所禁止,但其仍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与市场空间,且在短时间内无法杜绝。“黑白合同”仅是从合同的形成方式加以区分,与合同的效力不具有必然联系。基于私法自治及当事人自主原则,当表意人的意思形成与意思决定受到不当干涉时,法律应有保护的必要(2)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4页。。合同是当事人主体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按照意思自治原则,通过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一种合意,进而形成契约,体现了合同主体的合法利益需求及为实现该需求对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自愿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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