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犯罪立法分类的再思考
2021-12-01宋梓源
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4期
宋梓源
(华东政法大学 刑事法学院,上海 200042)
金融犯罪是伴随着金融市场的建立、发展过程中衍生的产物。在互联网的推动下,金融创新蔚然大观。数字货币、区块链以及P2P等新兴技术的产生,掀起了金融领域的大变革。由于金融行业涉及资金巨大、人数众多、社会危害性大,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予以刑法防范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刑法针对金融犯罪作出了细致的规定,集中在刑法中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然而,当前我国的金融犯罪立法体系分类标准尚不统一。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本应隶属于同一类犯罪却归入了不同的章节。这一做法显然违背刑法以同类客体作为分类标准的基本原则。鉴于金融犯罪的复杂性,明晰金融犯罪内涵对于探讨立法分类的内在规律具有重要价值。
一、金融犯罪分类依据之溯源
(一)刑事立法分类依据概况
现行刑法规定了四百多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各章的罪名是按照同类客体根据罪名予以归类,并按照对同类客体社会危害性的轻重按照顺序予以排列。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型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反映了这一类犯罪侵害社会关系的共性。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社会关系的不同,客体还包括了一般客体和直接客体。但是由于一般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因而不具有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功能,无法承担犯罪分类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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