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广告监管制度的优化-基于行为金融学和欧盟经验的考察
2021-12-01任超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任 超
(华东政法大学 经济法学院,上海 200042)
一、 引 言
金融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广告,是指金融商品服务提供者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一定媒介和途径,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推介金融商品服务,其目的是吸引投资者与其达成协议,以期增加交易机会并盈利。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我国金融广告的投放量呈爆发式增长。但粗放式发展也使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的金融广告层出不穷,其夸大收益、隐瞒风险、诱骗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严重侵犯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有甚者假借金融广告的合法外衣,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稳定。
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对金融风险保持警惕。2017年7月,我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将“防范金融风险”列为三大任务之一;2019年9月,党的十九大也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作为三个攻坚战之首,强调要“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鉴于违法违规金融广告是诱发和扩散金融风险的源头,尤其是我国非法互联网金融广告所带来的金融犯罪激增,造成对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的冲击,促使我国必须重新思考金融广告监管模式。其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在2017年就印发了《关于开展金融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监管层首次提到金融广告治理,并提出“强化金融广告行业管理,建立并完善金融广告治理长效机制,为金融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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