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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费征管体制改革如何影响企业避税-来自社保费征管部门转换的准自然实验证据

2021-04-03孙雪娇翟淑萍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信息企业

孙雪娇 , 范 润 , 翟淑萍

(天津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天津 300222)

一、 引 言

社保费征管体制对劳动者和企业均产生了重要而深远的影响。截至2019年1月,中国约有浙江、河南、黑龙江等6个省份及厦门、宁波市的社会保险资金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其余省市由社保机构全责征收或由税务部门代为征收。《中国劳动保障发展报告2017》指出,在社保机构全责模式和税务部门代征下,存在数据传输时间长、质量差以及税务部门与社保机构合作不畅的问题。2018年,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指出:“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全责)征收(即“社保费征管部门转换”,简称“社保转税”)。”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了“社保转税”的执行日期为2019年1月1日。但是,2019年1月部分省市却推迟执行“社保转税”。原因可能是,社保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可能会增加企业社保费缴费负担,进而降低劳动雇佣,导致失业率上升。而这源于目前社保费的征管效率不高,存在不少“操作空间”,一些企业为降低劳动力成本,隐瞒实际工资水平,不为员工如实申报社保费,甚至不缴纳社保费,而一些员工为了眼下到手工资多一些,往往默许了企业的这种不合规行为。如果进行“社保转税”,这些“操作空间”将被消除,企业劳动力成本将会上升。中国的养老金权益债务实际上处于隐性负债状态,2016年全国大约三分之二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到2022年预计将有半数省份养老基金收不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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