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医院药品器械采购内部控制审计路径研究
2021-12-01诸葛祥蜀倪云珍杨辉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医院
诸葛祥蜀,倪云珍,杨辉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庆 163319)
近年来,公立医院采购弊案频发。2015年以来陆续公开曝光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原院长王天朝受贿案[1]、辽宁医疗行业“窝腐”案、河南渑池县人民医院违规采购Atrisone血管造影机案和襄阳铁路中心医院腐败案等,都与采购息息相关。表明药品、医疗设备、器材等(以下简称“药械”)以及物资采购已成医疗领域公职人员贪腐“重灾区”[2]。其中,药品器械是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的常态化采购项目,其采购腐败直接威胁到人民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所以,通过审计促进药械采购内部控制建设质量提升,成为我国医疗界反腐工作需迫切研究的重要课题。
1 医院采购内部控制审计主体与对象
1.1 医院采购内部控制审计主体及要求
公立医院审计主体包括政府审计机关、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民间审计组织。医院内审直接归属院长领导和指挥,检查触须仅能延伸到各科室经济活动与责任。这种“易审贪官难审皇帝”的查证,无法也无权揭露医院高层的腐败。所以,建议由医院上级主管机关即政府卫生监督机关设立的审计机构和本级政府审计厅(局),执行对辖区各公立医院采购业务控制审计;公立医院作为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政府审计机关有权对其采购业务及采购内控实施审计。但受审计资源和力量局限,审计机关很难保证对辖区公立医院采购专项业务审计的全覆盖。在这种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采取要求医院自查汇总重大责任问题上报集中会审,或者组织“联审”“互审”,对揭露采购舞弊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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