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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式的稳定性及稳定性问题

2021-11-30闫笑

学理论·下 2021年11期
关键词:罗尔斯稳定性

闫笑

摘 要:正义社会的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的根本问题,也是罗尔斯转向《政治自由主义》的关键问题。罗尔斯式的稳定性不应简单地被理解成一个与道德证成无关的实践性问题,而应被理解为一种关乎个体欲求系统动态平衡的内在稳定性,其关键因素在于规范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观念是否能够产生出一种自我支持的力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理解罗尔斯式的稳定性在政治哲学概念地图中的丰富内涵及独特意义。

关键词:稳定性;稳定性问题;罗尔斯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11-0035-04

稳定性问题是罗尔斯政治哲学中最根本同时又是最为含混的问题之一。说其根本,是因为在罗尔斯看来,稳定性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证成中不可或缺的要素。说其含混,是因为不仅罗尔斯对稳定性论题的文本解释常常出现语意不清,而且他对稳定性问题的理解前后也存在着不一致,这导致的直接后果是该问题非常容易被人误解。因此,弄清楚罗尔斯的稳定性论题及其稳定性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罗尔斯式的稳定性的内涵:系统内在的一种动态平衡

稳定性概念多用于自然科学领域,通常指的是一个系统内部变量或多或少地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我们说一个系统是稳定的,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指在没有外力干扰的情况下,该系统能够一直保持当下的平衡状态而不发生任何改变,这种稳定性被称为静态的稳定性。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动态的稳定性,即系统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之中,在系统遭遇冲击时,其内部结构的各种变量能够产生一种自我支持力量,这种自我支持的力量在一段时间内能消除不平衡的倾向,使系统恢复到先前的平衡状态。在这种动态平衡中,系统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稳定的,取决于其结构中各要素产生的支持系统的力量的大小。

罗尔斯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讨论稳定性的。他说:“我使用的稳定性概念实际上是亚稳定性概念:如果一种平衡是稳定的,即是说,在系统受到干扰而偏离平衡时,系统的所有可变因素又恢复到它们的平衡值上去;一个亚稳定的平衡指的是部分可变因素回到它们的平衡结构中。”[1]400与此相对,当体系中一种偏离平衡的力量过大时,体系就无法维持其平衡结构,从而變得不稳定。罗尔斯认为,一个正义观念是否稳定,取决于生活在以此观念为主导的社会中的个人是否能产生出一种有效的正义感。具体而言就是在良序社会中,尽管人类活动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可能使得个体的行为偏离正义,但有效的正义感能够在一段时间内纠正这种偏离,使系统复归于先前的平衡状态。良序是一种平衡状态,是因为在良序社会中,没有源于合作体系内部的压力来扰乱关于普遍正义的共识[2]1-15。

罗尔斯认为,“稳定性问题的实质在于,作为公平的正义如何能够产生出自我支持的力量。”[3]181在他看来,倘若他关于公平社会合作体系的理念、道德人的理念、良序社会的理念既是可欲的也是可能的话,那么他以此为支点建构出的正义原则就会展现出对个体的吸引力,因而该观念就能够获得一种自我支持的力量。与此同时,由正义原则规制的社会也会相应地获得其成员的认可和忠诚,展现出自我强化的稳定性。①这是一种内在的稳定性,它不同于那些用外力维持系统平衡的外在稳定性。罗尔斯说:“稳定性问题不是这样一个问题,即设法使反对这种观念的人来接受它,或按照它来行动,如果有必要的话,辅之以有效的制裁,似乎一旦我们确信这种观念是有道理的,那么任务就是找出强加这种观念的方法”[3]186。因此,罗尔斯所讨论的观念的稳定性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一种源于内部的自我支持的力量,其关键在于个体是否具有有效的正义感。一方面,这种内部力量不同于霍布斯式以外部主权者的威胁产生的外在的稳定性力量;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柏拉图式高贵谎言而产生的经不起反思的稳定性力量。它们在性质上与罗尔斯式的稳定性截然不同。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将罗尔斯式的稳定性称为自我支持的内在稳定性,②将后两种统称为基于强力胁迫(欺骗等)的外在稳定性。

一个正义观至少可以以两种方式保持稳定性——基于自我支持和基于强力胁迫(欺骗等)。在罗尔斯看来,后者多属政治科学的研究范畴,前者属于政治哲学领域。在学术界,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并没有认识到罗尔斯式稳定性的独特性,将其与基于强力胁迫的稳定性混为一谈,致使其驳斥罗尔斯将一个完全与道德证成无关的实践问题引入到哲学的论证之中。①我们相信,对罗尔斯式稳定性的特征的上述阐释将有助于澄清这一误解。

二、罗尔斯式的稳定性的主题: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的稳定性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的误解,罗尔斯自己也并非毫无责任。在他对稳定性的讨论中,“心理稳定性”②“观念稳定性(也被称作共识稳定)”“社会稳定性”这样几组概念交替使用,且并未对这三组概念及其逻辑关系进行专门解释和说明,这样就容易诱使人们将其稳定性论题与大家习以为常的国家稳定性或社会稳定性混为一谈。除此之外,他对稳定性论题的表述在多处呈现出一些模糊性,③这是产生上述误读的又一诱因。

要理解上述三种概念及其相互关系,理解“自我支持的力量”是关节点。保罗·韦茨曼认为,当“罗尔斯试图证明作为公平的正义是内在稳定的时候,他试图表明的是,这些制度联合起来,将会产生出它们自我支持的力量。”[4]45在韦茨曼看来,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的应用对象是社会基本结构,而基本结构的核心又是主要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那么,某些制度——如残暴的刑法制度——之所以能够存在,或大量被应用,正是因为满足这一观念的制度不能产生出自我支持的力量。由此反推,依赖于这种观念的制度稳定性就不是内在的,而是通过施加外力维系的,因此不是罗尔斯意义上的良序社会的稳定性。从韦茨曼的理解来看,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否能够产生出“自我支持的力量”,是社会制度能否产生出这种力量的关键。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社会基本结构或社会制度稳定性的基础在于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产生出的自我支持、自我延续的力量。

既然正义观念的这种自我支持的力量是确保社会基本结构稳定或制度稳定的核心,那么,这种自我支持的力量源自何处呢?罗尔斯对心理稳定性的阐释可以回答这一问题。罗尔斯认为,在社会合作中,个体是同时具有善观念和正义感的理性合作者,在其欲求结构中,善观念和正义感对其行动均具有规范性力量,且两者时不时地会表现出一种张力。一方面,每个人都具有专属的身份认同及社会依恋,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个体美好生活的愿景。另一方面,个体生活的社会合作要得以维系,必然要求每一个个体按照公共的正义原则行事。只有能将个体欲求系统中的两种规范性力量维持在恰当的平衡之中的正义观念,才可能获得一种来自个体的自我支持的力量。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中,社会公平合作条款的目标就是使这两种力量在个体欲求系统中保持平衡状态,以实现个体生命的繁荣;以此类推,只有每个人的欲求系统都能够保持一种平衡状态,才能够形成一个基于自我支持的、长治久安的良序社会。这样来看,在罗尔斯看来,从道德心理学上来审视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是否具有心理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托马斯·内格尔在《平等与偏倚性》中对政治制度的问题域的理解让我们能够更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他说:“我不想首先把它作为一个关乎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在本质上和根源上将其当作关于每一个个体与其自身之间的关系来处理……政治理论的伦理基础,必须被理解为源于每一个个体当中两种立场的分离,这两种立场分别是個人性(personal)与非个人性(impersonal)。后者代表集体的种种要求并赋予它们在每一个个体面前的影响力……因此,我们每个人都通过私人的与公共的道德而对他人的要求保持敏感。”[5]4-5也就是说,作为公平的正义能够平衡每个人“个人性”与“非个人性”的两种立场,使其能够保持在一种相互性的心理结构之中,是其可能稳定的基础。

罗尔斯以效用主义为例解释了导致个体心理不稳定的情况,他说:“边沁既坚持古典效用主义的效用原则,又接受个体心理利己主义学说。如果人们仅仅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一条心理学原则的话,他们就不可能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人们只能被个人的或团体的利益所说服……在这个观念中,最终的利益一致完全是人为的,它取决于理智的机巧,人们把遵循制度体系仅仅看作是实现他们自己利益的一个手段。”[1]399在这种正义观念中,效用原则与个人的动机之间发生背离——个体动机以心理利己主义为出发点,结论却是可能因大多数人的最大效用而牺牲自我利益,在罗尔斯看来,这种个体心理结构是矛盾的,不可能处于平衡之中,因而也不可能产生出自我支持的力量。由此,罗尔斯证明效用主义作为一种正义观念是不稳定的,以此观念为基础建立的社会秩序也不可能是内在稳定的。罗尔斯说,“如果某一观念失去稳定性,那么,想要实现这一观念的企图就是徒劳的。”[3]181

与效用主义相比,作为公平的正义使个体具有相对的心理稳定性,因为“它对我们的理性来说是明晰的,与我们善是一致的,并且根植于一种对自我的肯定而不是否定之中”[1]437。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蕴含且不断加强着个体之间的互惠观念,它使个体的“个人性”和“非个人性”立场处于平衡状态之中。或者说,它一方面能够满足个体实现自我善观念的欲求,另一方面又能确保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地发展自我善观念的机会和条件。因此,作为公平的正义符合个体道德心理发展的三个原则,能够获得个体的支持和信赖——自我支持的力量。具体而言,正义观念能够使个体的欲求结构趋于平衡,因而个体必然自愿维持和遵守正义原则——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自我支持的力量会愈加强大,以此为基础的良序社会也必然具有强大内在稳定性。

一言以蔽之,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主要源于正义观念的稳定性,正义观念的稳定性又是建立在个体欲求结构的心理稳定性基础之上。无论是对正义观念自身的稳定性来说,还是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性而言,正义观念能够在个体道德心理中产生出自我支持的力量——正义感是稳定性论题的核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罗尔斯式的稳定性并非是一个社会实践性问题,它与正义理论的规范性证成直接相关。

三、正义观念的不稳定倾向及罗尔斯的稳定性问题

是否可以这样认为,一旦正义观念的稳定性论题得到证成,它就将成为一劳永逸的道德成就。也就是说,倘若建立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之上的良序社会获得了一种基于观念的自我支持的内在稳定性,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良序社会就完全不需要保罗·韦茨曼所说的“刑罚制度”。①

从罗尔斯对心理稳定性、观念稳定性、社会稳定性及其相互关系的讨论中来看,他似乎给出一个肯定的回答。在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中,能够平衡个体“个人”与“非个人”倾向的正义原则具备足够的自我支持的力量,在以这种观念为公共正义观的社会中,理论上应该无须任何“外力”来维持社会稳定性。然而,罗尔斯在别处似乎又给出了另一种回答。他说:“即使在一个良序社会中,为了社会合作的稳定性,政府的强制权力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必需的……虽然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制裁是不严厉的甚至可能是不需要强加的”[1]211。这一论述似乎又表明,罗尔斯对内在稳定的正义观念是否能够产生内在的社会稳定持有一种怀疑态度,进而将外在的稳定性力量——这种与道德证成无关的问题——纳入考量之中。

要消除上述疑虑,我们可以从两种不稳定倾向谈起。首先必须明确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两种不稳定倾向指的是良序社会中个体可能会出现的心理不稳定倾向。罗尔斯说:“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公民一般具有一种有效的正义感,这一共识是一笔伟大的社会财富,它有助于正义社会安排的稳定,然而当孤立的问题已经被解决,用于产生公共利益的广泛的公平体系已经存在时,仍然有两个引起不稳定的倾向。”[1]295有学者认为,罗尔斯这里所说的两种不稳定性“都是关于社会稳定的,重点是如何避免社会合作中可能出现的失序混乱和不和谐”[6]159。实际上,这一判断有些武断,似乎意在说明社会稳定是罗尔斯正义论唯一重要的目标。但倘若我们能够正确地理解罗尔斯论述的心理稳定性、观念稳定性及社会稳定性之间的关系以及罗尔斯稳定性论题的重心的话,那么,关于这两种不稳定倾向的性质问题就会变得清晰一些。罗尔斯试图说明的是,即使良序社会中的成员能够产生有效的正义感,依然可能会出现这样两种不稳定的倾向,产生这一根本问题的原因在于个体的欲求结构中的两种规范力量——善观念和正义感,尽管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能够使两者之间的张力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但它无法完全消除个体欲求系统中两者之间的张力,正如人性不可能被修正一样。

罗尔斯赞同霍布斯[1]211对社会合作中两种不稳定性的倾向的分析,一个是搭顺风车的倾向,另一个是对他人的忠诚担忧的倾向。②就前一种倾向而言,罗尔斯说:“从自我利益的观点来看,每个人都想减少他分内的职责,他在任何情况下都从公共利益中获得好处,尽管它缴纳的税款的边际社会值比花费在他身上的边际值大得多,也只有其中一小部分反过来增加他的利益。这种根源于自我的倾向会导致第一种不稳定性。”[1]296也就是说,在社会合作中,每个人希望争取自己的利益,因而会出现这样一种可能,个体一方面享受集体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逃避自己的职责,这是个体在用正义观念平衡自己的欲求时可能会产生的状况,它被罗尔斯称为搭顺风车的倾向。与此同时,个体的这种倾向又会引发一个群体之间的信任问题,即个体会合理地猜疑他人在享受合作利益的同时是否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罗尔斯说:“甚至有正义感的人们对一个合作体系的服从也是基于这样一种确信:即别人也要尽一份他们的职责。由于这一点,当公民相信或者合理性地怀疑他人不会尽职责时,他们就会想方设法躲避作为自己的一份贡献,这种对别人忠诚的担忧倾向于导致第二种不稳定性。”[1]296在罗尔斯看来,这两种不稳定的心理倾向在任何社会中都可能存在,良序社会也不例外。尽管良序社会中个体的正义感欲望能够有效地缓解两种不稳定性,但必要的制度保证也是不可或缺的。

内格尔关于个人与非个人立场之间的关系的深刻剖析印证了罗尔斯的观点,他说:“作为一个心理问题,对一个人自己的生活过得怎样的特殊关切是不可能消除的,除了非同寻常的情形以外,它甚至也不能被降至最低。无论非个人立场的不偏不倚的、平等主义的价值可能多么强有力,它们都要由直面个人观点之不可还原性的制度与行为系统来实现,这种个人的观点总是伴随在非个人立场的左右,无论后者可能多么发达。”[5]20个体行为系统中的个人性和非个人性的立场之间的关系就决定两种不稳定倾向存在的必然性,这是正义的固有特性。慈继伟在《正义的两面》中也表达了相似的观点,他说:“有条件性是正义秉性的固有特征;社会无法消除这一条件性,而只能改变其表现形式,使人们的正义行为乃至正义动机具有无条件的表象及相应的社会效果。”[7]4在慈继伟看来,无论如何改变其形式,正义感的“无条件性”终究只是一种道德假象,它并不能彻底改变正义的秉性,使个人遗忘正义的相互性条件。

因此,即便是在有正义观念规范的良序社会,它也必然需要“惩罚制度”以维持正义的相互性。但与其他正义观念如效用主义不同的是,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用来维持稳定性的主要力量是源于个体自我支持的内在力量——正义感,而非外在的惩罚制度的压力。外在的制度只是用来为彼此心灵的“秩序”做出必要担保,正如罗尔斯说:“在一个良序社会中,必需的惩罚无疑是温和的,也许不需要使用。”[1]237此外,它也是罗尔斯在多处论述中将稳定性称为“相对稳定性”的原因,它这一方面表明正义观念的稳定性不是无懈可击的理想的静态稳定,另一方面又为正义观念自身的反思平衡打开了更广阔的理论视野。总之,罗尔斯稳定性论题的核心在于正义观念基于自我支持的力量的相对稳定,这一稳定性在正义观念反思平衡的过程中动态发展,螺旋上升。

四、小结

人类思考秩序正义与稳定性问题由来已久,从宇宙自在的自然秩序、上帝旨意的神圣秩序、再到以假定某种人性或社会演进规律的人为秩序,哲学家们经营着各种“正义之源”,他们想要借此找出理由,来证明某些政治秩序构想是真的、好的和正义的。一旦某种理论被視为“正义”的,那么维持其稳定性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哲学家们要么诉诸强权胁迫,要么诉诸“高贵的谎言”。

罗尔斯从一个根本不同的方向出发,他追问政治秩序是否能够获得共同体成员的共识——基于对自身权利和利益的理性思考,只有获得了成员的共同认可,这种政治秩序才被看作是正义的。罗尔斯的观点是,在这样的社会合作中,对个体权利与利益的认定诉诸公共的理由,它超越了个体的身份、地位、偏好、利害和运气。这种基于公共理由的公平合作条款一方面确保了个体自主的主观面向,另一方面兼顾公共规范的客观面向。在他看来,良序社会自身会产生出最好的政治秩序,原因在于良序社会中规范社会的公共的正义观念自身能够产生出一种自我支持的力量,以代替由强权胁迫的外在力量来维持正义秩序的稳定性。这种自我支持的稳定性力量源于个体的心理稳定性——个体的欲望系统的内在平衡状态。当然,个体的心理稳定性也并非一劳永逸地处于特定的静态结构之中,在良序社会中,它仅仅是保持着一种动态的平衡。因此,除了正义观念产生的内在力量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之外,罗尔斯认为,基于相互性的惩罚制度也是必要的,尽管它发挥的作用可能是微弱的。

参考文献:

[1]John Rawls. A Theory of Justice[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2]Jon Garthoff.  Rawlsian Stability[J]. Res Publica,2015(09 October).

[3]John Rawls. Justice as Fairness: a Restatement[M].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4]Paul Weithman. Why Political Liberalism: On John Rawlss Political Turn[M]. Mas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5][美]托马斯·内格尔.平等与偏倚性[M].谭安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6.

[6]周保松.自由人的平等政治(增订版)[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

[7]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修订版)[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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