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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腊城邦政治文明建设思想探赜

2021-11-30吴丹戈兆君

学理论·下 2021年11期
关键词:古希腊正义法治

吴丹 戈兆君

摘 要:古希腊时期出现了人类最早的国家形式——城邦,古希腊人在城邦治理的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人类早期较为完整的国家治理思想,这些思想对后来的人类历史发展有着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古希腊人提出正义和幸福是国家治理的最崇高追求,进而在实践中开创了法治与民主两个实现国家崇高目标的途径。在法治建设中古希腊人强调法治建设的重要性,注重在遵从均法原则基础上立法、守法;在城邦民主构建中关注法律在实现民主中的作用,在一定的排他性基础上注重提升和扩大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体制建设。作为人类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认识,既因历史条件的限制有不足之处,也有些积极因素,但其终究作为人类的实践成果而存在,并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古希腊;城邦治理;正义;法治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21)11-0039-03

从时间维度把握古希腊国家治理思想可以追溯到迈锡尼文明时期,《荷马史诗》通过诗歌的庞大叙述广泛地展现了此时的社会生活和基本活动准则,迈锡尼文明后古希腊进入了没落的黑暗时代,直至公元前8世纪古希腊城邦逐渐兴起,古希腊人对城邦所应遵循的治理逻辑进行了深刻思考,并在实践中构建了治理框架,铸就了人类历史上城邦治理的特色思想成果。历史的车轮不断向前,在向美好未来迈进的时期,我们仍要回望历史,关注人类文明精华,特别是国家治理这个人类思考的永恒问题,因此,古希腊城邦治理思想中蕴含的一些优秀思想对于我国新时代的实践会有一定的启示。

一、“一个有着最严格的公正和最完善的幸福的国家才配得上共同体这个名字”[1]157

人类在任何时间和空间总有一种执念就是追求,追求一种理想,有个人的理想也有家国的理想。各个时代的人都会在现存社会基础上,描绘心中理想社会的愿景。在古希腊人对完美国家的描述中我们看到的是“公正”“幸福”,正义之邦、幸福之邦就是古希腊人治国的崇高追求。

古希腊国家治理的第一个目标就是建立正义之邦。在古希腊“正义既是作为一种个体的美德,又作为一种社会生活的秩序,只有在某个特殊城邦的具体制度化的形式内才能达到”[2]174,理想城邦既要凸显个体正义的价值,又要凸显共同体的整体正义。在古希腊将城邦建设看作是一个灵魂工程,城邦的衰败源于人们对正义的不理解和不崇尚做出了失范的言行,只有内心拥有正义的公民才会真正关心国家利益,致力于城邦的和平发展,这种内心的正义被称为善或善德,执政者、护国者和生产者都要以善和善德来引导灵魂,发展本心的正义,从事自己的本职,个人的正义对城邦有所贡献,城邦就不會把这种贡献磨灭,会给予个体应得的权利和财富。正义是判断城邦政体优良的标准,古希腊人认为在一个糟糕的城邦里最多的就是不正义,在理想国里执政者是在用权利来协调蛮力和正义,以使正义之光普照整个共同体,这里财产公平分配、权利公平分配、待遇公平分配,社会秩序井然,最终达到“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的理想国。

在正义之邦的基础上,古希腊国家治理的第二个目标就是实现幸福之邦。古希腊人“建立这个国家的目标并不是为了某一阶级的单独突出的幸福,而是为了全体公民的最大幸福”[3]65,幸福不仅仅指个体的微观幸福,更是城邦的整体幸福。个体幸福有抽象和具体的区分,抽象幸福就是对至善的追求,能使人的灵魂迈向和谐,这是一种理性、激情和欲望对秩序遵守的和谐;具体的幸福分为收获符合自己价值观所需要的一切的外在幸福,身体健康、精神愉悦的身体幸福,外在幸福、身体幸福和高尚修养共融的心灵幸福。追求幸福是每个人的生活目的,城邦是以个人为基础的,城邦的建设自然要围绕实现全体公民最大的幸福进行,城邦的治理要以个人的幸福为起点和归宿,要为个人幸福的实现而设定符合人类自然属性追求的社会规范,创造和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福利,给予和保持不同层次个体的幸福。

二、“城邦是一个公共领域,较之神治、王治和人治,法治是‘理智的”[3]94

古希腊人在改革实践和理论体系建构中终归找到了法律和法治是城邦治理的最有效形式,最早探索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孕育了具有广泛影响的法的三符合原则,即法要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理性、符合人性。古希腊人在思想上重视法治社会构建,在实践上关注立法、均法和守法。

古希腊人非常注重法在城邦中的作用,认识到“在法律服从于其他某种权威,而它自己一无所有的地方,这个国家的崩溃已为时不远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并且政府是它的奴仆,那么形势就充满了希望”[4]105,法律和法治可以维护城邦的秩序、节制人们的欲望、唤醒社会的正义,用法律来统治城邦就是神和理智在治理城邦。法治必须高于人治,法律代表着理性和智慧,法律或者成例是由人们内心的正义衍生出来并在城邦生活中获得的外在表现形式。对于个体和城邦都是一种拯救,可以拯救内心不善的人,使其获得灵魂的自由,用法来统领城邦,能够把多数人的意志控制在有序范围内,推动城邦和谐发展,实现正义之邦、幸福之邦。

古希腊人认为要使城邦有秩序就要建立一种共同的强制实行的规范,它可以协调城邦与个体、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以此来控制城邦活动,这个建立规范的过程就是立法。古希腊人认为立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指引人们向善,那些逾越了正义界限的法被称为恶法,恶法是为保障少数个人或阶级的利益,使多数人成为少数人的利益工具而制定的,人们不应遵守和执行恶法。立法要立良法,良法是为整体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服务的,公正地确立个体活动空间上的权利和界限,保护公民自由而平等的存在。在立法过程中古希腊人强调,要选具有智慧和理性的贤人以善的灵魂来主持立法活动;同时法律条款的制定不可太过繁多,会导致法律自身陷入混乱甚至出现矛盾,对每项法令的制定都要遵从谨慎、节制的原则,要对已有的法令进行修订,以弥补不足,真正做到立良法。

立下的良法体现的是公正,古希腊人认为“不公正分为两类,一是违法,一是不均,而公正则是守法和均等”[5]98,均法就是法令要赋予每一个城邦公民以平等的待遇。在古希腊法律条例是全体公民大会共同确定的,公民的立法权是均等的,主张法的限制作用和保障功能是面对取得公民权的所有人,“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极大的,每个人始终应该与它合作”[4]105,每个人因各自的职责不同而从事不同的事务之外,在城邦法令面前没有特权人群,为了确保均法,古希腊还建立了陪审法庭监督法的实施和执行。

城邦组织立法,保障执法中的均法,而“法律之所以见成效,全靠公民的服从”[6]199。古希腊城邦治理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城邦公民在宪法至上的原则下服从城邦法令。古希腊认为从形式上看有国家后产生公民,实质上国家保障公民的存在和利益,公民对城邦是有义务的,呈现在法律上就是要遵从城邦的法令,使法律很好地实施和执行。苏格拉底曾运用拟人化的比喻说公民是法的儿子,个体从出生到抚养、从教育到财产的继承都是由雅典法律定义的,公民亏欠城邦,公民对法的义务是个体报答城邦的一种方式。古希腊人还认为公民与城邦是有契约的,在城邦中成长的每一个人当他达到拥有公民权的年龄时没有离开城邦,说明这个人认可城邦的法令,此时个体与城邦法令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契约,公民必须执行其以默认的形式签订的契约,不能侵犯法律,从内心及行动上遵从因自然法则而设立的社会法律形式。

三、“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制度,是因为权力不是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是掌握在全体人民手里”[7]147

民主是实现古希腊正义幸福之邦的另一途径,古希腊的民主理念萌芽于史前希腊时期,君主制被贵族制或贵族寡头制代替后,古希腊民主思想在城邦实践中日渐成熟,在国家治理中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古希腊人很清楚法治对于实施民主的重要性,运用法律手段来推动民主。古希腊人通过法律限制贵族特权和少数人的权力垄断,扩大公民的参政权,并确保公民参政的积极性;通过法律规定参与民主的公民的资格、民主实施的形式、程序、过程,还创建了陪审法庭扩大公民监督权利。公民可以在法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个体的权利以监督城邦民主制度的实施,如在雅典城邦,法律对陪审团就有如下规定:“陪审法庭不仅处理私人争讼,也对政治事务做出裁决。它有权审查和否决公民大会的立法或废止原有法律的决定”[8]76,清楚规定了公民陪审团的权利,使公民陪审团“成为了雅典民主制度的拱顶石”[8]76。在法的规范和限制下,很多公民都积极参与到民主活动中,并根据法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实施民主过程中,古希腊人将公民视为民主的主体。古希腊人认为公民与城邦互为依托,利益相关,民主如果放弃了公民其本身也将不复存在。在废除君主制后,城邦活动逐渐定位为公民集体统治,拥有公民资格的全体公民共同享有处理城邦事务的权利,通过直接参与的形式进行民主活动,公民的普遍参政、集体议政、平等执政成为民主的基本支撑。古希腊公民民主的集中体现就是公民大会,在公民大会上,所有公民都能够通过发言、辩论、投票来参与共同体事务,还可以通过抽签或选举形式成为执政官,直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公民大会是城邦的最高权力机关,拥有立法权、监督权、司法权、审查权等等,国家的一切事务几乎都要通过公民大会进行讨论和决议,在这个过程中每位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

实行民主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消除特权,维护公民利益,最为根本的保障就是对公权力进行公民监督,由于执政官及其他官职人员德行不同难免会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公民的调查与监督就成为民主实施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古希腊比较成熟的民主监督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各个权力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官职人员的相互监督,公众对权力所有者的直接监督。如雅典的监督制度就极其严格,城邦会在官职人员轮岗结束之后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其进行审查,包括资格审查、行事审查、信任度审查、财务审查等等,一旦发现有不符合规定之处就会上报给公民大会进行讨论和审判,对于严重危害城邦民主制度和公民利益的人,雅典人会通过陶片放逐法对其进行制裁。

四、“黄金无足色,白璧有微瑕”[9]143

古希腊城邦时期的政治文明建设形成了较为先进的政治文明理念,这些推进城邦走向文明的理念确实有益于人类进步,但也要用辩证的思维方式去把握,要认识到因社会历史条件、人类的认知能力、统治阶级利益保障等各种条件的限制,古希腊城邦政治建设理念有其不足之处,需要加以审视和反思。

古希腊城邦社会中所倡导的幸福和公平是等级制的,而不是人人共享的幸福和公平。在古希腊城邦中人的幸福是不平等的幸福,古希腊的统治阶级认为不同等级的人应该获得的幸福是不同的,生产者有生产者幸福的模式、护卫者有护卫者幸福的标准、执政者的幸福又是一种样子。城邦在给予不同人幸福的分配时就是要求有区分的,而这种不同等级的区分并不是城邦的定义,而是每一个人天生就决定的,城邦的治理就是要创造和维护政治共同体的福利,以给予和保持不同层次个体的幸福。由此可以看出在古希腊城邦中人们在城邦中的生活状态和幸福标准是不平等的,金子制作的上等人要享有金子般灿烂的人生、高等级的幸福和社会待遇,而由铜制造出来的普通人的最大美德就是节制,节制对社会公平的要求,节制对更多幸福的追求。在这样的城邦中,社会的发展成果并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公平享有的,要反思这种思想,树立人人平等享有幸福权利的理念。

古希腊城邦社会的民主只限于一定的人群,而不是真正的城邦中的所有人民的民主。古希臘的民主具有极其严重的排他性。在古希腊,人由于血缘、宗教和集团利益的关系,贵族精英掌握政权,通过权衡实现的是少数人的民主。虽然伯里克利宣称:“我们的制度是别人的模范……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10]113,但我们要清醒认识到,古希腊城邦社会中的全体公民不等于城邦中的所有人,统治阶级对谁有享受城邦民主的权利规定得非常严格,只有获得公民权的人才能参加城邦民主活动。在古希腊公民资格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从性别进行界定,在古希腊行使公民权能够参与城邦活动的只有男性,女性被排除在政治生活之外;年龄上的界定,未达到某个时期规定的公民年龄之前的男性没有公民权;城邦是奴隶主制度,公民资格在阶层上有界定,奴隶不是公民,奴隶只是奴隶主的工具;血统上的界定,父母其中一方不是本邦人的不能获得公民资格,长期居住在本城邦的外邦人也被排除在外。在这林林总总的规定之下,在古希腊真正能够行使民主权利的仅仅是一小部分人,如在雅典城邦发展全盛时期,真正拥有公民资格的人不足城邦总人口的十分之一,城邦民主的权利只在这极少数人手中。可见,被誉为西方民主发源地的古希腊民主也只是特权阶级的民主,广大奴隶阶级和部分的自由人根本不具备公民的资格,没有参与民主活动和行使民主权利的机会,这与人的全面解放所追求的全体人民的民主相距甚远,必须摒除这种小众的民主建立全民民主体制,保障每一个公民的民主权益。

古希腊城邦社会中法治思想的实践削弱了法治的威严性和公正性,而不是保持客观与理性的真正的法律。虽然如同梭伦在理念上所倡导的要用正义与法律形成城邦的有序状态,但是在古希腊城邦的法治生活中有部落制度、三分区体系、五百人会议、民众法庭、陶片放逐法等等落实法治思想的实践形式,这些形式在一定意义上形成了城邦公民手中的法律權利的实施,看似是通过各方代表集中表决后决定的审判结论,但是在其运行中也极大地挑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如苏格拉底之死事件中通过抽签的方式让一群没有任何相关知识的公民组成了陪审团对苏格拉底进行审判,这恰恰呈现了古希腊城邦下所谓法治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即使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威严而献身的苏格拉底,也只是在其本人所认为的要遵从判决这一点的思维模式中尊重了法律的权威性,但是对于整个事件而言,由始至终苏格拉底都没能实现其理想——使城邦的法律拥有真正的公正和权威。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实施的不严谨性无疑会致使当时的部分事件和对部分人的判决是错误的,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作为客观公正的天平的本质属性,要不断完善法治实施的途径和手段,以彰显法律最大的公正。

人类世界在每个时代铸就的成果都蕴含着巨大能量,人类的历史是一个延续与革新的实践活动,古希腊文明虽遥远,但是它一直在人类的视线中从未失去其光芒,不论后来人是给予它至高的地位还是给予它批判,都是人类在继承中发展、在批判中创新的过程,是人类自身成长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柏拉图全集: 第3卷[M].王晓朝,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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