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矫治教育的基本权干预性质及规则完善
2021-11-30李泊毅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李泊毅
对于实施了违法层面的犯罪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刑事责任被阻却的未成年人,“司法机关在‘一罚了之’与‘一放了之’两个极端间左右为难”,①温雅璐:《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1期。“也就是说,在刑罚和放任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空白地带。”②雷杰:《我国收容教养制度的困境与完善路径》,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年第3期。在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设置专门矫治教育措施之前,针对实施了违法层面的犯罪行为、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刑事责任被阻却的未成年人,最严厉的措施是收容教养,历史上收容教养在适用对象上相当宽泛,其与劳动教养发生了重合。且在执行上,也多次出现与劳动教养的混同。劳动教养作为一项重大干预人身自由的措施,依据立法法的规定,应当设置立法保留,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已被废止。“随着劳教制度、收容教育制度的废除,收容教养制度也备受诟病,其合法性、规范性以及有效性都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③温雅璐:《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1期。而且,“实践中适用收容教养的只占极小部分,触法未成年人的矫治和犯罪预防问题愈发突出”,④温雅璐:《收容教养制度的发展困境及司法化重构》,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20年第1期。“未成年人犯罪……由于未成年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而且往往由于制度的不完善而放任这些未成年人,给社会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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