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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视角下撤销父母监护权儿童的安置

2021-04-14颜湘颖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监督儿童

颜湘颖

在国家出台了困境儿童保护的一系列政策背景下,作为困境儿童保护的一项稍显稀有但非常必要的一个重要措施——撤销监护权不管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是缺乏关注度的,而在撤销监护权制度激活后,面对诸多的判例,需要进一步关注在监护权撤销后,新的监护关系建立,应该进行何种后续监督和救助,如何进行撤销监护权儿童的权利保障。

目前,就撤销儿童监护权后安置环节要面对的两个核心问题是:其一,现有的监督、救助政策是否充分。我们现在的监督和救助主体主要有两类:一是政府部门,二是社会组织,目前主要是由政府部门来承担,这就造成了实施者和监督者重叠的情况,对于安置工作的监督主体不明确。社会组织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另外,现有的监督在实际中也面临人员、财政、评估体系不明确不稳定等问题。关于救助,也以经济救助为主,而心理、情感、社会联系方面的救助则比较弱。其二,现有的监督、救助政策是否持续有效。比如采用助养协议这种临时监护的方式要求是不超过一年,并不具有家庭结构所应有的相对稳定度,而这个期间的监督实质上是缺乏的,救助是临时性的,并没有监督、救助方面的持续性。即使新的监护结构建立后,对于新监护机构的监督、救助政策也并没有明确细化的标准。而这些都是在目前的研究中比较缺乏的方面。

一、安置的理论及政策基础

随着国际福利思潮的传入和我国福利事业的发展,我国的福利理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从小福利到大福利、从优抚到适度普惠、从保障到保护的转变是最有特色的三个变化,而这三个思想的变迁亦可折射出在在儿童社会保护理念及政策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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