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统合到分层:罪错未成年人强制亲职教育之分级实施
2021-04-14刘梦叶梅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刘梦 叶梅
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18条第2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61条增加了对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2021年8月17日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二审的《家庭教育促进法草案(二审稿)》第45条也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实施违法犯罪或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以上立法无疑为强制亲职教育的开展提供了法治保障。近年来,强制亲职教育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了试点工作。截至2021年4月,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检察机关共对涉罪未成年人66人开展亲职教育工作,共计2600余次。其中临界未成年人14人,严重不良行为6人,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9人,不捕8人,附条件不起诉12人,不起诉4人,缓刑10人,被害人5人。①该数据以及以下涉及沭阳县强制亲职教育实施情况的数据均来自于笔者于沭阳县人民检察院开展调研时所获得。在强制亲职教育试点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先进经验不断被分享的背后,的确有相当一部分罪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得到了教育,但总体而言强制亲职教育的实施仍然存在着较为混乱的局面。本文从司法实践出发,总结目前强制亲职教育试点的现实统合困境,提倡对罪错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强制亲职教育的司法理念应当从统合转变到分类分层,并为如何具体分类分层实施强制亲职教育提出了若干路径,以期为今后强制亲职教育的深入开展提供理论支持与司法建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