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以社会支持理论为视角
2021-04-14刘晓梅刘晓雯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5期
关键词:心理
刘晓梅 刘晓雯
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由14周岁下调至12周岁,由此《社区矫正法》则以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以犯罪时的年龄为标准,年满12周岁未满18周岁的罪错未成年人均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纳入范围,包括在社区矫正期间年满18周岁也要继续适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同时,我国《社区矫正法》首次针对该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自身独特的生理、心理特征以及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殊性,特别以专章的形式保障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这也是此次《社区矫正法》出台的重心与亮点,为我国未成年社区矫正的实践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将“社会力量”仅界定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及企业、机构等,而吴宗宪教授则将所有可以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和资金都包含在社区矫正概念的“社会力量”之中。①参见吴宗宪:《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若干理论问题探讨》,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3期。2003年,自上海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首次实践后,经过十几年的不断探索和经验积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工作也步入了正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模式也逐渐成熟,形成了上海模式、北京模式等。在法律层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社区矫正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组成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逐步完善,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条文特别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力量参与,保证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稳步推进具有强大的后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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