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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论、危害原理、宪法判断*
——刑事立法分析框架的比较法考察

2021-11-30仲道祐树储陈城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危害

[日]仲道祐树 著 蔡 燊* 译 储陈城 校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刑事立法显示出将犯罪化置于传统犯罪结果(法益侵害、危险)之前的倾向,即处罚的早期化。例如,不法访问禁止法、支付用卡电磁记录不正作出罪等财产犯预备行为的犯罪化、跟踪行为规制法等人身犯预备行为的犯罪化,还有最近受关注的恐怖活动准备罪等组织犯的早期化处罚。

针对以上现状,以往我们都期待传统法益论发挥立法批判机能。(1)大多数文献参见[日]嘉門優『法益論』(2019年),第1页。Roxin,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d. I, 4. Aufl., 2006,§2 Rn. 12.但是,一直以来,法益论能否妥当地控制处罚的早期化,是存在争议的。作为先驱的伊东研祐曾表明法益概念的“虚无化”,“我们无法从法益概念本身,推导出刑罚发动边界的相关要件”。(2)[日]伊東研祐『法益概念史研究』(1984年),第415页。最近,井田良也评价:“作为正当化刑法规制原理的法益思想或者危害原理,已失去作为指针证立立法上(甚至解释上)正当性唯一标准的属性。”(3)[日]井田良「刑事立法の活性化とそのゆくえ」法時75巻2号(2003年),第5页。松宫孝明也指出:“鉴于刑法中‘保护法益’的多样性,而这一点,也是几乎没有争议的,先验地规定‘法益’的属性,并据此判断刑事立法是否妥当是不可能的,这无论对谁都是不现实的。”(4)[日]松宮孝明『刑事立法と犯罪体系』(2003年),第41页。同「法益論の意義と限界を論ずる意味」刑雑47巻1号(2007年),第4页以下。中村悠人也批判法益论:“是否存在法益是一个结论性的命题,作为划定刑罚投入的界限,即使是必要条件,其也不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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