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性质重识与规则补正
——由实践与规范脱节现象入手
2021-11-30吴英姿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年3期
关键词:程序
吴英姿
长期以来,我国的督促程序适用率低,其难以为债权人提供高效、低廉的债权实现的现实几成共识。法院也不避讳其对督促程序不感兴趣的态度,督促程序数据甚至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中消失。制度运行中的几个“堵点”,诸如支付令无法送达债务人、不能申请诉前保全、缺少事后救济手段等,迫使债权人和法院不得不“绕道”普通诉讼程序。从操作层面看,可能让督促程序陷入“空转”的风险点大致有二:一是难以防范申请人虚构债权骗取支付令;二是难以控制被申请人“自我消失”或滥用异议权恶意逃避债务。而观察督促程序具体实践,还能发现法院的具体操作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存在脱节之处。或许是因为对上述风险与不规范问题尚无应对良策,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把提高督促程序制度效能纳入本次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范围。
督促程序的制度风险与运作不规范像一面镜子,映照出该程序规则的不好用、不够用。而就程序规则设计取决于程序性质而言,上述问题归根结底在于把督促程序视为非讼程序的认识误区。本文尝试从督促程序规则的实践与规范表达的脱节入手,反思关于督促程序的本质属性的理论误区,证成督促程序属于略式程序。然后以略式程序原理为分析工具,重新阐述督促程序的运作机理。在此基础上,就具体程序规则的校正与补全进行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