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金钱之债引发的“合同僵局”
——以聚富公司诉赛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为切入点
2021-11-30徐晓月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徐晓月
(华东政法大学 法律学院,上海 200042)
“合同僵局”并非是伪命题而是真实存在的①。由于合同解除权是形成权,在满足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时,合同不会自动解除,须由权利人行使解除权,至于是否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人有选择权,正是这样的选择权造成了实践之中的“合同僵局”。
一、问题的提出:金钱之债引发的“合同僵局”如何解决
“合同僵局”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因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达,合同当事人之间对于是否继续履行僵持不下形成僵局。若双方继续“僵持”下去,不但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而且将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消耗,无益于合同当事人,也无益于社会。
学理上曾一度不认可违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具体的理由:第一,违反合同严守。违约方若享有合同解除权将有违于合同严守原则,造成合同法体系冲突,动摇合同法根基。正如法谚所云:“订约在己,解约不在己。”(Meum est promittere, non dimittere; It is mine to promise, not to discharge.)[1]第二,与合同解除作为守约方救济方式的性质相悖。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债权人的对待给付义务,使债权人恢复“自由”,从而有机会与他人订立合同[2]。合同解除是对守约方的救济,非违约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违约是不当的行为,而不当的行为不能产生合法的权利,在当事人未有相反约定或法律未做出相反规定时,合同实际履行是当事人之间“默示合意”的救济方式[3]。第三,增加道德风险,引发“效率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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