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视频直播背景下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思考
2021-11-30金乐
科技创业月刊 2021年7期
金 乐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0 引言
随着网络直播客户端呈现井喷式增长,多方主体、多样内容、多种形式的网络直播迎来“直播+”的新局面,移动视频直播时代已经到来。与此同时,工作节奏、生活方式、就业理念更新变化,产生了许多新的就业形态,网络直播开始行业化,网络主播逐渐职业化,成为新就业形态下出现的新型劳动者。对直播平台而言,其核心资产并不侧重于规模、资本、技术等,而是主要关注主播所带来的流量及流量变现能力[1]。
然而,由于网络直播等新业态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网络直播平台的井喷式发展背后是尚未健全的监管机制、模糊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以及对网络直播这一灵活就业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制度的缺失。网络直播行业的劳动关系本就较为复杂,难以沿用以往的劳动关系确认要素和规范标准。而且由于法律滞后,类似于网络主播等新兴产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关系还没有得到立法层面的明确[2],网络主播的劳动权益也很难得到相应保障[3]。
本文对移动视频直播时代下网络直播行业的用工现状进行分析,分别阐述网络主播用工模式的不同类型以及相应模式下网络主播劳动关系的认定情况。对网络主播在劳动权益保障上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困境背后存在的原因展开讨论。对如何完善网络主播劳动权益保障机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为网络主播以及相类似的新业态从业人员在劳动关系认定明确化和劳动权益保障体系化提供一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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