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法兼修” 理念下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逻辑进路
2021-11-30刘谢慈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4期
刘谢慈,方 媛
(1.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2. 湖南工业大学 体育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7)
习近平总书记于 2017 年5 月3 日考察中国政法大学、2018 年8 月24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2020 年11 月16 日至17 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等重要场合,针对“高校法治人才培养” 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确立了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即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一大批明法笃行、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1]。教育部于2018 年1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育质量国家标准》,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际需要”,为法学教育的改革创新提供了新的依据。从内在逻辑来看,法学教育的“德法兼修” 与社会治理的“德法兼治” 相得益彰,二者具有共同的思想政治基础,高校法治人才培养的“德法兼修”为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全面推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 逻辑起点:“德法兼修” 理念的时代内涵与实践导向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与立德树人的高校使命
“法是治国之重器, 法学是治国理政之学,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法科学生作为法学法律工作者的后备军,势必成长为国家政治生活中最为活跃的群体之一。”[2]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需要高素质的“法律人职业共同体” 作为保障,而“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既是提高法律工作队伍整体素养的基础,也是全面开展法治建设的关键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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