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程序中电子数据证据的查明机制研究
2021-11-30邓恒,王伟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3期
邓 恒,王 伟
(北方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北京 100144)
电子工程、数据科学、现代通信等高新科技的繁荣与普及,为人类提供了新的物质资料、思维工具、方法手段,拓宽了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视野和路径。网络的普及极大地降低了大范围复制、传播各种文学、艺术作品的成本,拓宽、简化了分享、学习各种知识的途径,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创作平台;同时,办公、交易、学习的无纸化变革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计算机技术的进步也使得违法犯罪人员的手段和侵害对象涤故更新,滋生了大量新型的线上犯罪。以刑事案件为例,不法分子的犯罪从实体空间到网络空间趋势明显。据公安部通报,2019年,全年共侦破网络犯罪案件5.9万起,下架3.1万个违法违规App,抓获嫌犯8.8万名,清缴外泄公民个人信息4.68亿条;其中,以网络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黑客攻击破坏、线上淫秽色情、侵犯通信自由、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网络“套路贷”等类型的案件数量最多[1]。2020年,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实施网络诈骗、网上制售假冒伪劣口罩及防护服以及网上非法贩卖珍贵野生动物等案件层出不穷。可见,科技进步一方面给人们日常工作、生活带来便利,另一方面也给公安部门治理线上违法行为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对司法部门的审理判决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量涉网纠纷中的证据不可避免地电子化、数字化。网络犯罪活动与高新技术融合,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方式多样,存储时间空间跨度大,在对这些违法犯罪活动的追查和惩处中,电子数据成为确认事件真实情形不可忽视的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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