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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刑法规制

2021-11-30詹红星叶梦燕

关键词:人类

詹红星,叶梦燕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部分谬用行为纳入刑法进行规制。生殖系基因编辑,是指通过改变精子、卵子或胚胎中的可遗传DNA以制造个体[1]。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基因编辑技术愈发受到重视,2012年,法国科学家埃玛纽埃勒·沙尔庞捷和美国科学家珍妮弗·安妮·道德纳研发了名为CRISPR/Cas9的基因编辑方法,两人凭此获得2020年诺贝尔化学奖。基因编辑技术可用于人类疾病的研究和治疗,为人类身体健康作出贡献;但是,基因编辑技术在人类生殖层面的临床应用也存在风险与争议。在未解决安全问题、达成社会共识之前,任何将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应用于人类临床的行为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应受谴责的行为。2018年11月,贺建奎及其团队对人类胚胎进行基因编辑并植入母体,在世界范围内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虽然贺建奎等人的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行医罪,但非法行医罪无法准确揭示这一行为的本质特征。因此,刑法需要对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作出针对性的回应。

一 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存在的风险

法律对新兴科学技术作出回应前,必须要对该项技术进行全面评估。一方面,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可用于预防和治疗疾病,实现精准医疗;但另一方面,生殖系基因编辑技术的临床应用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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