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探讨
2021-11-30肖俊斌孟雅枫
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改革
肖俊斌,孟雅枫
(湖南工业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0)
2018 年8 月31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个人所得税法,这是自1980 年个人所得税法出台以来第七次修订。这次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是一次根本性变革,努力减税向中低收入者倾斜。
新个税法于201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于2019 年1 月1 日起正式实行。
一、新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亮点
(一)税制改革的要点
1.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
新个税在征税形式上,将纳税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稿酬这四项所得费用实行个人综合征税,[1](P114)而对个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仍实行分类征收,将以前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适用于上述四项所得税的综合征收,并将免征额由原来的3500 元/月调整为5000元/月。[2](P182)纳税的计算方法由按月计算调整为按年计算。新个税将年收入折算到月收入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月度收入-5000 元(起征点)-专项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依法确定的其他可扣除项目。
2.首次提出专项附加扣除
本次税改中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增加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扣除费用。[1](P115)在专项扣除中,一部分是将个人消费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如继续教育和大病医疗在税前扣除;另一部分是将家庭负担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如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等。将个人消费、家庭负担与个人所得税有机结合,并在税前进行扣除,有助于进一步推动税负公平目的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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