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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规则意识涵养时代新人的法治精神:内在机理与路径选择

2021-11-30

关键词:规则法治道德

何 莹

在党的十九大上,“规则意识”一词首次出现在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当中[1]1。在《新时代公民道德实施纲要》中,规则意识也被多次提到。在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培养公民法治精神的过程中,规则意识也越来越得到重视。时代新人作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担当者[2]33,更加需要法治精神的构筑。如何在准确把握规则意识科学内涵的基础上深化法治认知、强化法治认同、推进法治实践是目前法治精神培育亟待解决的重要任务。

一、规则意识的内涵

规则意识是人们进行社会物质生活交往的产物,是人们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动准绳的意识形态,能够深化法治认知、强化法治认同、推进法治实践和树立法治精神。

(一)规则意识是一种理性自觉

人类历史是一个不断理性化的 “祛魅”的过程[3]。所谓的理性自觉,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人们在正常思维状态下为了获得某种预期的结果,自觉地有所取舍而规划出最好的方案。规则意识的形成也是如此。人类文明总是在“冲突”与“整合”交替的逻辑运动中取得进步,人类最初的冲突源于物质利益的争夺,冲突的突出形式是战争,人类通过战争来获取物质利益的满足,但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因反思战争的惨痛代价,人们越来越趋于理性,逐渐学会自觉运用理性,通过制定规则或签订契约来控制、缓解、防范冲突的产生、激化,从而走向妥协、合作。规则的制定、服从和遵守是人们在解决利益冲突过程中做出的理性选择,而规则意识便成为人们服从和遵守规则的理性自觉。这种自觉并不是来自人们对规则制裁力的畏惧和道德的外在压力,而是人们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为了减少冲突带来的损害而形成的一种理性自觉。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的冲突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需要寻找多种解决矛盾或冲突的方式,但无论是搭建平台或成立组织抑或是制定法律,内在的形式都与规则密不可分。因为,在冲突中妥协、合作是现存生活的法则[4]。

(二)规则意识是一种自主自律的意识

规则意识的产生是出于人们的理性选择,而规则意识的发展靠的是人们的自主和自律。关于规则意识的内容,学术界普遍将其划分为三个模块:规则知识、遵守规则的意愿和遵守规则成为内在需要。首先,规则知识是对规则的客观认知,即在特定的环境下我们知晓应遵守哪些规则,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去探寻规则是什么的状况,该阶段是规则意识发展的基础。其次,遵守规则的意愿是规则意识发展的关键环节和过渡时期,这是在掌握规则知识基础上,由客观认知向主观认可和认同的过程,人们不仅掌握了规则知识,而且认识到规则对自己和社会的重要性并主动接受和认同规则,是规则内化的开始。再次,遵守规则成为内化的需要意味着人们开始接受和认同规则的价值理念,进而开始形成一种遵守规则的自主自律的意识。但规则意识不仅仅意味着人们努力地去服从和遵守规则,也表现为一种“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表现为遵守规则成为内在需要,遵守规则的自主自律的意识不再需要努力、强迫或监督,而成为一种常态,实现了自由与秩序的平衡,也意味着人们追求的终极目标——自由的最终实现。

(三)规则意识是一种规则至上的理念

规则至上是规则意识最显著、最重要特征,它强调的是规则的权威性,而规则的权威性源于规则的强制性、约束性和规范性。童世骏在他的《论规则》一书中,根据约束程度的不同将规则分为技术规则、游戏规则和道德规则。技术规则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违背技术规则意味着违背客观规律,受到惩罚的可能性是最大的;游戏规则以人的约定为基础,违背游戏规则的人可能受到惩罚,这种惩罚是由参加活动的其他人或活动组织者施加的;道德规则以善恶观念和道德意识为基础,违背道德规则的后果更多的是受到内心的谴责而不是外在惩罚[1]12-15。但无论违反哪种规则,都要接受相应的谴责或惩罚。也正是因为不同程度的惩罚和谴责,才增强了规则的预测性,树立了规则至上的理念。

有的学者认为规则可以分为强制遵从的法律规则和普遍尊崇的社会习俗。法律规则是权威部门颁布的法律规范,如法律、制度等;社会习俗指出法律规范以外的所有规范,如道德、习惯等[5]。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法律规则的强制性要高于社会习俗,但社会规则仍然是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因素,而且是首要的因素。因为并非所有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要考虑法律规范,但人们所有的行为必须考虑日常的习俗、习惯和道德层面的约束,因此,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都内在地充斥着规则至上的理念。

(四)规则意识是一种价值规范

价值规范包括对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践履等的规范[6]。当前社会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价值选择和评价依据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则意识内在包含着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具有交涉性,从这一层面来说,规则意识也是一种价值规范,这是从现代意义层面的角度进行阐释的。规则意识的内涵是逐渐丰富和发展的,规则产生的最初意义是为了维持人们生存和生活的秩序,并没有“好”与“坏”的区分,是一种中立性的客观存在。从最初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阶级层次极其分明,大多数个人的存在都不是独立的,只能依附和绝对服从奴隶主或地主,人的自由被绝对地剥夺和束缚。但自由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挣脱束缚的过程,也是自由与规则结合的过程,更是规则内涵不断丰富的内在动力。随着人们对自由的渴望越来越强烈,人们对规则背后的秩序重新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将人们在追求自由过程中所期望的公平、正义、道德、法治、民主、人权等内容一并纳入到规则的范畴当中,当这种规则成为人们普遍追求的内在价值,规则意识的内涵也被扩大化了,便成为一种价值规范。

二、以规则意识涵养时代新人法治精神的内在机理

规则是法治实现过程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人们对规则的理解水平和态度决定着法治能够实现的程度[7]。对于时代新人而言,规则意识因其独特的价值追求、理论品格和实践经验能够为时代新人解答好“法治为谁”“法治为何”以及“如何法治”的困惑,对涵养时代新人法治精神具有现实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规则意识内蕴着“法治为谁”的价值追求

规则意识的理论品格中始终贯穿着人们争取自由全面发展而主动依法而治的价值追求。自由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全面发展的最高境界。自由与规则看似矛盾、对立,实则辩证统一。自由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必须以“不逾矩”为前提。最基本的自由“不逾矩”指我们个人追求的自由必须在不能侵害别人自由的前提下进行,这是追求自由的最基本规则。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则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存在物,且是感性的人在感性的实践活动中不断创造、逐渐变革的关系存在物。自由同样是人的感性创造的产物,通过现实的感性人的感性实践活动来实现的,人的感性的实践活动背后必然渗透着各种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就是规则。也就是说人的活动要靠社会规则维持,自由也必然在规则之中,自由是规则之中的自由,不存在无限度的自由,规则本身已经成为实现自由的可能,这一点正如卢梭指出的:“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8]人类社会基于公共利益制定规则、形成秩序、构建法律、实行法治,为追求自由全面发展提供基本制度保障。自由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规则倡导的根本价值。现代性规则意识融入了公平、正义、民主、平等、和谐、法治等因素,能够在自由与规则的对立统一中为时代新人解答好“法治为谁”的价值追问。

(二)规则意识涵括着“法治为何”的历史品格

规则意识涵括着人们为实现美好生活需要而奋斗的主动依法而治的历史品格。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2]9。规则是现实的社会秩序本身,是人们生存、发展的基本遵循,是社会何以存续的基础性问题,更是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根本方法。社会发展离不开规则的运行,“人的社会生活、甚或社会动物的群体生活,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个体依照某些规则行事”[9]。马克思指出:“在宗法制度、种姓制度、封建制度和行会制度下,整个社会的分工都是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的。这些规则是由哪个立法者确定的吗?不是,它们最初来自物质生产条件,只是过了很久以后才上升为法律。”[10]从法律来源来讲,规则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基础,法律本身就是一种规则,亦可称为法律规则。规则自然地包含着德法共治的运作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统一,而在德法共治的过程中,从合理性走向合法性也成为研究规则的必然趋势。现代性规则论的主体是法律规则论,自然内在地包含着法治因素。规则是人的创造物,是人与人、人与环境间不平等的产物,是人们为了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无序、混乱等问题而构建的社会规范。规范的强制性使部分规则上升为法律,成为保障人们生存、安全、平等、自由的重要手段。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过程中,国家治理方式也经历了从“治者到国务”转向由“规则到国务”的变化[11]。在这种转变的过程中,人们抑或是治者认为以法律为基础的规则治理具有稳定性和公正性,会避免人治状态下带有私人情感的公断有失偏颇。长久以来,规则已成为解决人类矛盾与冲突的重要方式。以规则意识涵养时代新人,有助于在增强时代新人法治精神的同时,引领时代新人把准“法治为何”的正确方向。

(三)规则意识蕴涵着“如何法治”的经验启示

规则意识是人的实践的产物,是一个从自发、自在走向自觉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分化与整合的辩证过程[12],自然蕴涵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规则意识涵养法治精神,一是可以为“如何法治”提供良法。良法,即符合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要的法律法规[13]。良法与恶法的区别在于法是否站在人民的立场上反映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否维护公平正义,是否坚持以人为本,是否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即是否在本质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价值追求。现代性规则意识内在包含着人们期盼的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现实利益,反映了符合当代人们普遍要求和期盼的价值规范,在突出以人为本的主旨上又强调规则至上,保障了良法的制定,并与良法有着共同的价值诉求。二是能够引导良法走向善治,并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善治,动态上指良法的实现,让好的法律法规得以实施。科学立法是保障良法形成的重要条件,而良法的实施可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途径达到善治。规则从工具理性的层面来说,本身就是一种包含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程序正当、规则至上和积极守法的手段,一种通过法治实现善治的手段。善治,静态上指一种协调秩序。秩序是各种要素之间平衡、稳定的状态,规则意识是这种状态得以存在的本质内涵,其个人目的是实现秩序内自由,社会旨归是达到社会和谐。社会规则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基础和现实化表现,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建构的价值目标和实现手段。因此,以规则意识涵养时代新人的法治精神,不仅能激发人们对法治的认同,更能为“如何法治”提供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以规则意识涵养时代新人法治精神的路径选择

规则并非是事实描述或态度表达,而是一种行动要求[1]218。发挥规则意识涵养时代新人法治精神的合理性价值,就要以法治的精神生成为逻辑遵循,依照内化法治意识、外化法治行为、强化法治精神的逻辑理路,将规则意识系统融入教育导向、规则实践和德法共治的运行及建构之中。

(一)强化教育导向,内化法治意识

这里的教育导向指的是能够通过知识传播的形式使时代新人内化法治意识的对象性活动。意识属于人类特有的精神范畴,是区别人与动物的根本所在,更是构筑人类精神世界的基础。将规则意识有机地导向教育活动,在深刻把握规则意识的基本内涵基础上实现时代新人法治意识的科学内化,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第一,强化规则理论教育。要注重从规则理论内涵向度和形态向度着手。所谓规则的内涵向度即对规则进行逻辑形态的划分,也指规则意识发展的三个模块:规则知识、遵守规则的意愿和遵守规则成为内在需要。从内涵向度来说,规则意识是一个不断深化和内化的过程,同样也表现为人们对法律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的过程。法治的现代化实质上是人的现代化,是人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的现代化,是规则意识内涵向度不断发展并促进个人法治意识提升的过程。规则的形态向度是规则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具体确认,在这个向度上规则表现为习惯、传统、法律、道德、制度等样态。尽管规则意识的范畴要大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但法治意识的内化并不能单靠法律条文就能解决,必须借助或者依赖传统的习俗、习惯、道德的手段来支撑,因为法律规则往往是习俗、道德等规则的提炼和强制化。第二,强化情感认同教育。规则的情感体验基础是“畏”与“敬”的有机统一,若只有“畏”的情感体验而没有“敬”的价值认同,这样的规则便没有持存性。在情感教育中,以规则意识涵养时代新人的法治精神,要注意在加强规则理论教育的基础上,从情感认同的维度深入,不断促进人们对法律的情感转化,更加注重对法律规则的共同认同、自觉尊重,从而在人们心灵深处种下法治认同的种子。

(二)加强规则实践,外化法治行为

法治是公正的规则之治[14],公正的规则实践必然能够带来良好的法治行为。第一,立好规矩,确保治有良规。规则的制定必须考虑人们接受规则的心理认同程度,即规则的制定需符合和保障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这就需要公民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主动参与规则的制定。民主有效参与制定的规则才是良规。良规的制定是良法形成的必要前提,只有群众能够更多地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并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时,才能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律规则,了解法律知识,从而在增强法治认同中外化法治行为。第二,规则的运行要程序正当。正当程序是良规有效运作的保障。通过正当程序,规则才能从应然规范状态转为实然规范状态,进而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在防止权力滥用的同时,还能有效地规制权力,为行使权力行为的合法化提供重要保障。公权力的程序正当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法律规则,并按照法律规则有效行使权力,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私权的程序正当要求公民以规则为标准明确权力的行使界限,在维护自身合法权力的同时,不能过度维权。第三,规则执行中要确保规则至上。规则至上是规则意识最显著、最重要特征,它强调的是规则的权威性,而规则的权威性源于规则的强制性、约束性和规范性。规则至上理念不仅要求我们懂规则、遵守规则,最重要的是当规则与情、理、权发生冲突时,要自觉以规则为行为处事的依据,而不能因情、理、权而违背规则。规则至上在法治社会中首先表现为法律至上,它强调法律的绝对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从这一角度来说,规则至上能够有效地制止人们的违法行为。

(三)突出德法共治,强化法治精神

规则是一种融入德法共治思想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外向性规范和内向性素质的有机统一。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具有相应的法治和德治的功能,为法治精神的培育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法律规则靠法律的强制性约束,禁止和制裁有害的社会行为,同时肯定和保护有利的社会行为,为人们行为活动的合法化提供制度保障,也是强化法治精神最显性、最直接的方式。道德规则靠社会舆论、内心善恶进行约束,在当代社会表现为公平、正义、诚信、敬业、民主、平等、法治等一系列道德规则,是强化法治精神的隐性、间接的方式。因此,以规则意识涵养时代新人的法治精神,第一,要强调德法规则的“内”“外”结合。在外在强制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法治导向,结合道德教化的传统优势,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加大法治宣传,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使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在内在约束上,要不断完善社会“软法”体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公民以当代道德规范为标准衡量约束自身行为,通过填补“硬法”空白,丰富“硬法”细节的方式降低法治建设的成本。第二,强调德法规则相互转化。在道德法治化的过程中,立法者在充分掌握道德规则与法律规则边界的基础上,将广泛认同、操作性强的道德规则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丰富法治的内涵;在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要适当促进法律向道德转化的进程。部分法律规则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自身素质的提高会慢慢失去其硬约束和强制力的作用而让位于道德的软约束。如,当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诚信规则成为人人遵守的必要准则时,法律的强制性也随之消失,产生回归道德控制的可能。法律道德化并不意味着法律的衰退,而是代表着人们用道德的标准对待法律规则,是法治精神得到培育和弘扬的最高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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