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治理中民事侵权防范的法律应对
2021-11-30胡卫萍宋晓峰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1年6期
胡卫萍,宋晓峰,王 丹
(华东交通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2020年《新时代交通强国铁路先行规划纲要》,从国家战略的角度明确了中国铁路未来30年发展蓝图[1],强调“交通强国、铁路先行”。而现代化铁路强国建设,不仅需要深化铁路公司制改革,更要依托良好的铁路治理环境,提升治理能力,防范铁路运营中可能的侵权损害事件发生,维护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铁路运营安全,防范重特大事故。而在铁路旅客发送量30多亿人次、货物发送量30多亿吨的运送需求下,在2 000多公里的高铁新线建设要求下,也夹杂着各种可能的致害行为与侵权事件,铁路建设、运营中的侵权防范与侵权责任承担,也成为引领铁路运营行为规范、化解铁路运营风险、提升铁路治理效能的重要保障。毕竟铁路建设、尤其是高铁运输在给大家带来出行便利的同时,也蕴含着相应的运营风险。从铁路建设、运营风险化解、侵权责任承担角度,加强铁路安全治理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提升铁路综合治理能力。铁路现代治理体系的建构,也在源头治理的民事侵权防范、系统与综合治理的侵权责任承担中深入进行。
一、铁路治理中侵权责任承担理念的渗入
(一)铁路治理需遵循铁路建设、运营中公共事务的属性与规律
“治理”本有操纵、控制和引导的意思,现在多把它理解为一种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涉及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协调、多种手段实施等诸多内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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