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夏买卖契约中的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
——兼与敦煌契约比较
2021-11-30□罗将
西夏研究 2021年4期
□罗 将
一、引 言
现代民法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理论源于罗马法的大法官告示,包括权利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所谓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确保出卖之物不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丧失其标的物,所谓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确保出卖物具有通行或约定的品质、标准,满足买方需求。在罗马法,瑕疵担保制度与一般违约制度并行,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2002年债法改革以前,德国继受罗马法关于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理论,改革后将瑕疵担保责任统一于违约责任理论体系中。当代中国的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制度多受德国民法影响,长期以来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二者关系争议较大,“相对独立说”①、“统合说”②是较为代表性的观点,也有学者认为我国瑕疵担保责任是建立在合同法总论的违约责任之上,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其特殊性在于救济方式以及责任方式的不同[1]。从《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来看,我国并未规定独立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更倾向于统一适用违约责任规定,理论与实务界对此分歧较大。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基本延续了《合同法》规定。因此,关于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问题是民法学界长期关注的重要问题,对其深入研究有利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民事法制度,完善债法体系。
本文聚焦我国中古时期西夏与唐宋买卖契约实践,探讨传统中国买卖契约演进问题,分析我国中古时期契约实践中瑕疵担保与违约责任的关系以及特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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