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群体共同富裕问题研究
2021-11-29杨立雄
社会保障评论 2021年4期
杨立雄
一、引言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要求“扎实推进共同富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2021年5月20日)提出建设“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为此,需要“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提升“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如果说“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那么,“提升低收入群体增收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则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难点。低收入群体实现共同富裕面临什么挑战?共同富裕要达致什么目标?以及如何实现低收入群体的共同富裕,这是本文要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在讨论上述问题前,需要对低收入群体这一概念做出界定。目前,学术界对低收入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将低收入与贫困等同起来,认为低收入是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状态。①厉以宁:《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5 期。二是将贫困与低收入区分开来,要么贫困包含了低收入,②杨云善:《着力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6年第6 期。要么低收入包含了贫困。③杨云善:《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的基本途径》,《社会主义研究》2006年第3 期。在政府发布的政策文件中,对于低收入存在两种理解:一是社会政策定义,即实施社会政策时所界定的人群范围,通常将低收入界定为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的一定倍数(通常为1.5 倍)的群体,或者将低收入界定为低保标准的一定倍数以下的所有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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