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问题检视与体系重塑
2021-11-29孙昭宇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孙昭宇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在国家治理体系格局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弥补传统环境侵权救济模式的不足,扭转行政机关在生态环境损害治理领域的相对失语境况(1)彭中遥.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性质及发展方向[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0(10):121-131.,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和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时代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应运而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具体实践。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7省市开展试点。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相关制度规则进行完善,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推向机制创设和制度构建的新阶段,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全国推行提供了基本依据、方式手段和实施路径(2)李一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现状、问题与立法建议[J].宁夏社会科学,2018(4):79-85.。2020年10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展开的相关要求,并对索赔启动、鉴定评估、赔偿磋商等提出了具体指导性意见。然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在学理层面还存有诸多争议,一些关键问题尚未形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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