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法律化对策
2021-09-26秦萱钰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郭 武, 秦萱钰
中办、国办先后于2015年和2017年联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试点方案》和《改革方案》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践的展开提供了指南。然而试点至今,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立法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顺利开展,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立法将是一项极为迫切的任务。从学界的已有研究成果来看,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研究主要涉及诉讼性质、磋商机制以及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衔接规则等方面。而笔者认为,当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立法完善面临的最根本的问题是制度设计的目标错位问题。本文立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以解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突出问题为出发点,具体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权源基础进行探讨,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自然资源所有权为权源救济环境公共利益损害的矛盾做出理论剖析,进而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法律化的具体对策。
一、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政策法律化及其必要性
(一) 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
环境问题可以分为环境侵权与环境损害两大类。环境侵权是指以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为媒介而对私主体人身、财产利益造成的侵害,完全可以通过《侵权责任法》等司法制度规范对权利人予以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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