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的诉权基础:反思与重塑
2021-11-29王社坤吴亦九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5期
王社坤, 吴亦九
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破坏与日渐显现的健康风险,必须有与市民法不同的新型法律控制手段(1)张宝.环境规制的法律构造[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71-77.。为了应对传统侵权责任之不足,“生态损害”概念也从最初对民事权利的损害扩展到了对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2)鄢斌,吕忠梅.论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权[J].法律适用,2016(2):18-23.。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来,各国逐渐开始构建以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救济为内容的自然资源损害(3)王树义,刘静.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制度探析[J].法学评论,2009(1):71-79.或者生态损害赔偿制度(4)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9.。受此影响,我国1999年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时赋予了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针对海洋生态损害的索赔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应当严格落实赔偿责任,实行赔偿制度。由此,我国以生态环境的损害本身为着眼点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正式拉开帷幕。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2月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7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1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告资格、起诉条件、管辖、证据规则、诉讼请求、判决方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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