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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与突破:构建网络诈骗犯罪刑法规制新体系

2021-11-29黄伟庆

黄伟庆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210093

引言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犯罪逐渐成为一种新的犯罪形式,威胁着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利益,网络诈骗便是其中的一种主要犯罪类型。网络诈骗是不法分子依托信息技术,通过网络平台实施诈骗活动的犯罪形式。相较于传统诈骗,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特性,在行为手段、行为方式、犯罪特点、犯罪构成上与传统诈骗存在较大区别。然而,当前我国对于网络诈骗犯罪的刑法治理仍然束缚在传统的刑法框架之中,立法上呈现出滞后性、局限性。欲实现对网络诈骗犯罪的有效治理,必须突破传统框架,构建基于网络时代风险防控的刑法规制新体系。

1 网络诈骗治理的传统刑法框架

当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网络诈骗的罪名,司法实践中,治理网络诈骗的刑法规制方式主要以传统诈骗罪为基础,以已经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为辅助,另对个案中所涉及的具体行为方式、作案手段、主观目的等进行综合考察,按照竞合犯的处理方式实现定罪分流。

1.1 网络诈骗属于传统诈骗犯罪的特殊形式

诈骗罪规定在我国现行《刑法》的第266 条,是指犯罪主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主体为任何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要求为故意,且具备超法规的主观要素,即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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