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杀熟”行为的法律规制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
2021-11-29许明月陈小维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许明月,陈小维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渝北401120
引言
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给人们未来带来无限可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基于“数据+算法”而实施的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问题,便是伴随数字经济发展而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
近年来,随着携程宰熟客定价事件曝光后[1],“大数据杀熟”便开始进入大众视野。此后,如打车、外卖、购物、旅游、酒店预订、在线服务等互联网平台频频被报道出现“大数据杀熟”事件。而在每次事件被爆出后,各大平台都步调一致地否认存在“大数据杀熟”行为,回应口径无非是技术故障、系统问题、已成立专门团队处理云云。由于事后救济途径不畅通且用户的经济损失数额较少,平台纷纷又予以否认,受侵害的消费者往往只能忍气吞声。
对“大数据杀熟”问题的解决途径,已有不少学者从法律规制角度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应对建议。不少学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不仅仅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更重要的还涉及背后算法运用规制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邹开亮等主张通过加强算法规制与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二元策略予以应对。具体而言,就是建立由“算法审计员”与“大数据局”组成的监管机制,并畅通《价格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动衔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路径[2]。周玉霞则认为,应对这一问题的关键是要构建和完善用户个人数据保护的法规制度及出台提高算法决策透明性的立法规范[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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