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完善
2021-11-29李青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6期
李 青
安徽工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安徽 马鞍山243000
引言
众所周知,专利法为鼓励研发与创新,赋予专利权人独占性保护以换取技术的公开,而药品管理法则注重于上市药品的安全性及有效性的管控。两者看似完全独立而不相干,却因为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发生交集。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首创于1984 年美国的《药品价格竞争及专利期回复法》①2003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处方用药改善及现代化法案》(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Improvement,and Modernization Act of 2003),完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美国现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形塑并非一蹴而就,充斥了各方利益的争斗及妥协,历经多次解释、修法,仍处于调整中。,其将药品上市审批程序与药品专利纠纷解决程序相链接,使得药品监管机关(下称“监管机关”)在审查仿制药安全性、有效性的同时,亦关注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目的在于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一方面鼓励仿制药厂挑战铲除无效专利,在仿制药上市许可前解决争议;另一方面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足够的创新诱因,持续投入进行新药研发,以最终促进原研药厂与仿制药厂之间的竞争,使患者能享受合理价格的仿制药及源源不断的创新药,在提升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实现私益与公益的对立统一[1]。因此,在具体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设计上,必须兼顾专利药厂、仿制药厂双方的利益,给予专利药厂的“胡萝卜”事实上正是课予仿制药厂的“棍子”,反之亦然。如何分配“胡萝卜”与“棍子”是在制度设计上应谨慎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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