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陕西督粮道职能探究
2021-11-29朱文静
安康学院学报 2021年6期
朱文静
(内蒙古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道作为地方行政机构,与整个明代相始终,并且一直延续到清代。近些年来,学界对于明清道制的研究不断加强,但对于明清地方督粮道、盐法道等专务道的研究成果较少。本文以陕西督粮道的职掌为例,通过考察清代陕西督粮道的职能演变,试图对清代中史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及其变迁作出揭示。
一、清朝陕西督粮道的财政职掌
《清朝文献通考》载:“布政使左右参政、参议曰守道,每省无定员,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各以其职为名。设按察使副使、佥事曰巡道,每省亦无定员,提学、兵备、清军、巡海、水利、屯田、驿传、盐法诸道,各以事设各省要地。”[1]由此可知,清初道制与明代基本相同,陕西督粮道的主要财政职能仍是“督理税粮”。除此之外,清朝陕西督粮道的其他基本财政执掌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督陕西地方州县钱粮
钱粮收入是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政收入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因此,清政府十分重视对地方钱粮财政的监察,司道府官尤其是督粮道对州县钱粮负有监察责任,其职责主要是调查地方钱粮亏空、盘查仓库钱粮。
督粮道员首先有调查地方钱粮亏空的职能。康熙十一年(1672)规定:“州县侵挪钱粮,司道府官本年及次年查出者免议。如迟至三四年始行查出者,仍照失察例议处”[2]1222,明确指出地方司道官具有调查钱粮亏空职责。“查得陕省钱粮无大亏空,而仓贮之弊在所不免,或借存七粜三之说,或藉以米易谷之故,那前掩后不无之饰,今岁秋收丰稔,谷价甚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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