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的体系定位与衔接分析
2021-11-29谭波
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5期
关键词:制度
谭 波
(海南大学 法学院, 海南 海口 570228)
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草案》第10条第1款规定,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海南自贸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规定和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就贸易、投资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该规定在《草案》中简称为“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法规”)。2021年4月,《草案》被修改后的版本再次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上述规定只是略作改动,即“根据本法,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对于海南这一地方行政单位来说,一旦自贸港法规的制定权得以最终确定,包括一般地方立法权、经济特区所在省的立法权及海南自贸港法规制定权等3种不同性质立法权,并驾齐驱的格局也就同时得以确立。对于海南省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而言,如何在不同场合就不同问题运用好3种不同属性的立法权,使其各就其位,进而形成相互关联的体系化制度合力,是其面临的主要难题。作为新出现的地方立法权,自贸港法规的体系定位非常必要。
一、横向定位与衔接:海南“三种地方立法权”的实质性比较
(一)适用空间范围上的差异
海南的3种地方立法权,其行使主体都可以是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但作为海南省一般地方立法权行使的地方性法规,其适用范围是海南全省(含三沙市及海南岛以外的其他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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