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下“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法治路径
2021-11-29杨雅婷汪思敏
云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 2021年3期
杨雅婷, 汪思敏
(天津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072)
一、缘起: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提出
(一)提出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背景
1.宅基地集体所有权虚置历史原因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的财产性资源,自新中国成立后在农村推行土地改革开始,就借助国家力量进行强制性制度变迁,逐渐由农民私有变为集体所有。新中国成立伊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宅基地平均分配、无偿取得[1]。1962 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关于对社员宅基地问题作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了社员的宅基地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宅基地由私有制向公有制转变,社员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可随房屋买卖流转。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形式,使得农村土地虽为集体所有制,但计划经济下任何以获得个人私利为目的的商品交易均被禁止[2],人民公社在土地管理和使用上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农户在宅基地流转上的权益逐渐受到了限制,到1998 年《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城镇非农户口居民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建设住宅。从过去关于宅基地的政策和立法上看,新中国成立初期宅基地由农民私有并可以进行自由流转,以及宅基地实行集体所有后,农户对宅基地的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制度设计,导致部分农户对宅基地还持私有的观念,对于宅基地权属认识不清。有的农户还留存房契、地契、认为宅基地是个人私有财产,能无限制自由买卖[3],因此在目前城镇周边、经济发达的农区,宅基地隐形流转问题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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