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刑事司法关系的调适
2021-11-29叶正国王景通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叶正国 王景通
在我国,刑事司法关系是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权力配置和运行关系。1949年以来,刑事司法关系在实践中经历多次调整,在规范层面逐渐形成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的基本原则,并上升为宪法规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客观上调整了国家权力构造,使刑事司法关系从一元构造转向“调查—检察—审判”和“侦查—检察—审判”的二元构造,进而再造了公检法关系,又规范了监检法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规约了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刑事司法关系的调适,可以更好地强化权力制约、加强人权保障和提高任务效能。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是我国刑事司法关系的宪法原则。然而,它在实践中受任务型导向的逻辑支配、制约,被刑事司法任务一体化消解,与流水线的运行机制配合。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很多举措都旨在推动刑事司法关系的“以审判为中心”,力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得到公平正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是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关键举措,也重构了国家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宪制结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涉及部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权力的转隶,强化与执法部门的关系。实际上,这也改变了职务犯罪的办案机制,影响了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刑事司法关系的调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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