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法学视野下监察委员会运行机制的法律衔接
2021-11-29张斌峰
江西社会科学 2021年2期
■张斌峰 乔 聪
法律衔接是指法律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连接,其强调系统要素间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和连贯性。监委会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应当是各内设机构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衔接顺畅的有机系统。整个监委会系统的运转离不开各要素之间的密切衔接,但作为新机构、新机制,在其运行的初期,其构成要素运转中的承接、对接,难免出现衔接不畅、协调不够的状况。实践中,纪法衔接、法法衔接是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必须把系统论贯穿于监察体制改革始终,把建立一套系统衔接、运作有序、顺畅高效的纪检监察工作制度体系作为改革的重要目标;实现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需将监委会视作如生命体一样的自创生系统,厘清纪法关系,完善监委会内外部衔接机制,不断将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最终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系统的构建。
法律系统的运转离不开不同的法律要素之间、不同的法律系统之间和不同的子系统之间的有效衔接,通过法律衔接使各独立要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有机整体,从而表现出法律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但不等于各个法律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在法律系统运转过程中,法律衔接是其中的关键环节。法律系统必须实现法律衔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只有把法律看作是有机的、有生命力的、自创性的有机运行系统时,法律衔接才有意义,法律衔接就是法律系统之整体性、协调性、和谐性、生机性的自然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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