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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清水江流域民间借贷原因探析

2021-11-29宋可平

安顺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宋可平

(贵州师范大学贵州民间文献研究中心,贵州 贵阳550025)

学者探讨民间借贷原因时,多认为是土地的贫乏、生产力的落后、天灾人祸的破坏以及婚丧陋习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李金铮认为贫困是农民负债之源,民间借贷的产生主要是土地缺乏、家庭副业的艰难生存、商业资本的剥削以及婚丧陋习等因素。[1]俞如先认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生产力、封建土地所有制、捐税、天灾动乱、嗜赌等原因。[2]安尊华以天柱高酿镇木杉村为例,指出生产、家庭收支不平衡以及天灾人祸是借贷的一般原因。[3]陈铮认为其原因除了贫困化以外,村寨的传统宗族活动支出、民众的生活陋习也是借贷原因之一。[4]丁强在其硕士论文中提到,借贷原因主要为经济原因、赋税滥征、战争与匪祸、陋俗赌风吸毒。[5]本文将立足于清水江民间借贷实际,探究出清水江苗侗地区民间借贷的原因。

一、生活消费性借贷

清末至民初的贵州仍是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农民土地占有量少,“绝大多数的好田好土,都掌握在封建官僚地主、土豪劣绅、大商人、天主教堂、寺庙以及土司等人手中,这些人用霸占、侵吞、插签、高利贷、低价购买等方式,侵占各族农民的田土与山林”[6]。清水江流域同样也不例外,这就加剧了农民的贫困,使得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越来越弱,同时农民赋役繁重。民国时期田赋主要以地丁和秋粮为主,地处清水江流域锦屏县的一份政府公文便可窥见一斑:“但本县丁粮,科则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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