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明代土司机构中的把事与汉把
2021-11-29胡超许未
安顺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胡 超 许 未
(西南民族大学旅游与历史文化学院,四川 成都610041)
明清时期中央在边疆地区设立的土司机构下有诸多的属员,把事是为其中的一种,而汉把则为把事的延伸,即汉人入夷充当土司区把事。龚荫在《中国土司制度》一书中对明清自宣慰使司、土府以下直至土目等诸多大小土官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其中提及了云南的七家土把事[1]。成臻铭在《论明清时期的土舍》一文中探讨了土司机构中土舍的源流、官僚化、类型及其职权[2]。成臻铭、张连君在《舍把身份初探》一文中分析了明清时期湖广土司中舍把的内涵及其与土舍、土目的区别[3]。成臻铭在《论明清时期土目的来源》中论证了土目的七大来源[4]。叶成勇的《贵州沿河万历时期〈军门禁约〉碑文考论——兼论贵州明代中晚期“夷”汉关系》从贵州沿河县《军门禁约》碑文出发探讨明代中后期大量汉人入“夷”的原因及明朝对“夷”汉交通的处理对策[5]。余宏模的《明代水西慕魁陈恩墓碑探证》一文对水西汉把陈恩的生平进行了考释,指出了陈恩对水西地方和明朝的统治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6]。前人研究涉及把事及其他土司机构中的下层属员,但并未专门对把事进行探讨,而汉人演化为土司机构属员的现象也值得关注,本文拟就明代相关资料的梳理,探讨明代土司机构中把事和汉把的来源及其在土司机构中的职能与作用。
一、把事辨析
(一)把事在土司机构内的作用
从元代开始广泛应用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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