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上诉权问题研究
2021-11-29徐暾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程序
徐 暾
(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 上海 200030)
一、 问题的提出
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三章首次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种尝试和突破。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员,刑事缺席审判程序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先天不足”的制度设计。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程序一般均会涉及对被告人人身自由权利或财产权利的处置,被告人只有出席庭审,才能有效行使诉讼参与权,以满足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由于被告人未直接参加庭审,无法行使上述权利,继而导致诉讼参与权利的克减。因此,从被告人权益保障角度而言,强化权利救济是弥补刑事缺席审判这一天然缺陷的关键性举措。据此,2018年《刑事诉讼法》建立了一系列特殊的权利保障与救济机制,包括对刑事缺席审判被告人给予强制法律援助辩护、赋予被告人缺席审理异议权以及近亲属独立上诉权等。应当说,我国刑事诉讼法在构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已经充分重视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目前学界上已有一些相关成果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问题都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成果并没有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上诉权问题作全面且系统的剖析[1]。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的上诉权,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94条载有明文:“除被告人当然享有上诉权之外,其近亲属同样享有独立上诉权”。很显然,上诉权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较为典型的一项特殊救济机制,其在适用主体和程序上均有别于普通审判程序的规定,致使其在多重价值追求中面临的问题也会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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