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问责对象不精准的表现、成因与对策
2021-11-29吕永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1期
关键词:主体
吕 永 祥
(武汉大学 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2)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1]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等治理模式强调,多个治理主体围绕事关党的长期执政、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重要事项进行分工协作,具有包容的治理主体、多元的治理信息和共享的治理知识等优势。然而,在公共事务治理权力被更多治理主体分享的同时,“责任对权力的‘跟踪规范效应’趋于减弱”[2]。当各级各类治理主体共同参与的集体决策和集体行动触犯问责情形时,各治理主体责任划分不清晰和责任对象难认定的问题愈发凸显出来,Thompson将该现象概括为问责对象“多只手问题”[3],这是大规模国家在治理模式的民主化水平和参与广度不断提升的情境下实施精准问责面临的共性问题。“与西方民主国家社会问责、政治问责发达而党内问责相对薄弱的情况不同,中国共产党是我国政治权力体系的领导核心和党政关系的主导方面,因此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党内问责机制才是整个问责体系中的重中之重。”[4]基于党内问责的重要地位,本文将研究对象聚焦于党内问责。在党内问责之中,囿于问责能力有待提升、责任划分不够清晰等因素的制约,问责主体认定问责对象时存在应问责对象和实际问责对象不一致的问题,即问责对象不精准现象。该现象见诸于《求是》《中国纪检监察报》等媒体报端,呈现为问责泛化、问责错位等多重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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