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我国传媒业引入黄金股制度初探

2021-11-29北京印刷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冯宇宵

营销界 2021年7期
关键词:行权黄金制度

北京印刷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冯宇宵

一、“黄金股”制度的缘起

(一)“黄金股”制度的发展历程

“黄金股”制度,起初是为了解决私人企业公众化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最先将该制度引进企业中的是美国福特汽车公司。英国“黄金股”制度的目的则是意在保证国企的民营化实现。在1967 年至1973 年,英国政府在推行国企私有化时,为了保证关键性质的国有企业安全,防止因国企私有化而导致的政府对于企业丧失控制能力,而发行了只有财务部和政府拥有的黄金股。英国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取得显著成功,欧洲各国开始仿照,包括法国 、意大利等国开始在国有企业中进行试点,逐步推行 “黄金股”制度。

(二)欧洲黄金股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金股模式最早盛行于英国1980 年的国企私有化改革的进程中,为了让政府能够对国民经济等企业所做的重要决定具有引导决定权,所以英国设立“金股”制度。“黄金股”给予了政府特殊的权利,可以影响国企的股权结构和重要经营决定。欧洲国家实行“黄金股”制度最经典的案例是英国政府修订《电信法》的案例,规定在英国电信公司涉嫌垄断侵害国家或者公众利益的时候,英国政府可以持有其1 英镑的“金股”,使用一票否决权。

“黄金股”制度的设置虽然各不相同,但也有共同特征,总结如下(1)它是根据政府的需要建立起来的。不同的目标可能导致不同国家在设立“金股”制度的时候表现存在不同,但其内容都是根据政府的需求,再与其他股东协商而定。(2)“黄金股”模式的核心是事后否决,而不是投票和运营。(3)“黄金股”制度具有一锤定音的否决权利,其持有者和行使权利者都只能是政府,且为非流通性的。(4) “黄金股”制度不设置收益权,没有经济价值。它的目标只是保留对企业的有效控制,防止企业侵害大众利益,违背市场原则等,而不是希望从企业的经营中获利。

二、我国传媒企业实施“黄金股”的政策环境与法律困境

(一)我国传媒业的政策环境

在特殊管理股的运营实践上我国积极进行了多次改革和调整。但我国对于引入“黄金股”制度,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思路和方向,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章制度和详细的操作规范,在制度建设和政策制订方面,还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阶段。但是,如果没有相应完善的规制,将会导致执行力低下,阻碍制度的推行,因此,对于我国传媒业引入“黄金股”制度的对策,还需进行深入地探索和讨论。

(二)我国传媒业的法律环境

目前特殊管理股制度在中国国企的生态环境中是一个新的概念,我国官方与学界在该领域还未达成统一的认识,在试点企业的实践中,也没有积攒足够的经验,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层面,存在着诸多的障碍。

实际上,在部分法律条款中,还会出现一些模糊的界线,甚至缺乏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立法修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亟待完善,也缺乏对于“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大力支持。还需要法律能够将“特殊管理股”制度在概念定义、范围界限等方面给出一个清晰明确的解释,以便各类国有企业逐步开始实行该制度,不断探索并总结经验教训。

三、“黄金股”制度在我国传媒企业中的实行对策

(一)我国传媒国企引入“黄金股”制度的实质

文化体制改革的热潮,使得股份制传媒集团竞相出现,从而企业的资金多元、出资人背景复杂,随之而来的许多决策问题浮出水面。而面对这些情况,“黄金股”制度能够做到确保在日益复杂的传媒企业中,不忘初心,坚持良性发展,造福人民。

我国国有传媒企业也有引入“黄金股”制度的实践案例。引入“黄金股”制度的实质就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相对控制的结果,在特定情况下,政府通过在企业中持有的“黄金一股”,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如何激活企业活力又保证国家对特定产业的管理,可以选择的途径之一就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撤回国有资本,而撤回的底线则是在必要时保持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即在特定重大事务上,政府不能放任不管,这就需要政府和企业之间彼此妥协,达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契约。“黄金股”制度就是这种妥协的体现。即企业同意将部分权利转让给政府,并与政府之间通过协商确立以“黄金股”等特殊管理权的形式进行权利的转让,实现企业和政府的双赢,同时实现政府对国有传媒企业的控制权和企业自主权的双轨并行。

(二)我国传媒业引入“黄金股”制度的对策建议

1.修订相关法律

目前我国在国有传媒企业当中实行“黄金股”制度,与现行《公司法》中一些相关条款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建议对现行《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与完善。建议如下:(1)设立“实行‘黄金股’制度公司的特别规定”条款,以特有的规章制度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其所能行使的职权范围边界;(2)当公司涉及“舆论导向、意识形态、外资收购、文化安全”等重大经营事项的决议时,建议增加一项特别条款,即“必须经‘黄金股’持有者表决通过”等;(3)在具体实行“黄金股”制度的过程中,各类事宜错综复杂,建议初期可借鉴德国《大众法案》的模式,初步探索“一案一法”等方式,并最终通过各种案例,丰富经验,总结方法,制定系统的相关法律。

2.建设制度体系

(1)有关“黄金股”的设立及延期

在拟定“黄金股”的设立时,要充分考虑其有效期限为多久;规定延期的条件;规定到期结束的方式。

(2)有关 “黄金股”的行权方式

“黄金股”可以以多种行权方式在企业中实行,包括政府事先审批和政府事后否决等方式。为了降低政府对于传媒企业日常经营的影响,建议在设立制度时,能够尽可能地考虑到该传媒企业的发展阶段、特点等。

(3)界定权力边界

在传媒企业中实行“黄金股”制度,应明确规定其行使权力的边界,比如为了保障党和政府对重要国有传媒企业的监管,应限制发行有表决权的股份,限制有关重大资产的权力。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方面,必须严格限定政府的特权。

3.完善政策制订

(1)政策制订主体。建议由综合部门领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制订相关制度,并明确各项操作的具体实行机制、工作任务和注意事项等。

(2)政策制订过程。对于制订有关“黄金股”制度的政策时,建议学习和借鉴欧洲法院的经验,制订出适用于“黄金股”制度的几个基本原则。

(3)政策制订后稳步推进。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加入“黄金股”制度,是十分复杂的,建议严谨且有针对性,先选取部分能够适用“黄金股”制度且有特点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作为试点,按照“先试点、后推广,先竞争性、后公益性”的发展路径进行推广。

四、结论

中国国有传媒企业的双重属性要求政府保持对传媒企业的领导,但与此同时,企业也需要引进新鲜血液来弥补和增强市场活力,这两方面决定了适合我国的特殊管理股模式选择为“黄金股”模式。但具体制度的设计和设置,应根据情况而定。

中国的“黄金股”制度是在国有企业转制的中国实践中诞生的,在重要传媒国企中实行“黄金股”制度,是政府为保障国家及人民的权益而对传媒企业进行控制的现实举措,是为国有资产持有者在面临传媒国企中特定重大事项时,能够享有特殊股权,从而掌握控制权。因此,在构建我国“黄金股”制度的具体设计的过程中,必须首先考虑到国家安全和社会利益,保证企业在处理有关“舆论导向、意识形态、外资收购、文化安全”等重大事项时,政府能够拥有绝对控制权;其次,应明确“黄金股”制度的适用对象及合理制定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防范国有资产的流失,充分调动民营资本经营管理的积极性;此外,必须严格管控“黄金股”的行权范围及行权方式,不能随意扩大行权范围,随意改变行权方式,防止该特权对传媒国企的日常经营管理产生过多的影响。

随着不断发展的利好局面,“黄金股”制度逐渐可以通过调整股权比例,使得公平与效率趋于平衡。目的都是为了在不影响市场活力的情况下,同时使政府能够掌握国有传媒企业的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从而推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推动国有传媒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

猜你喜欢

行权黄金制度
比黄金更重要的,是重拾信心
黄金雨
党的领导制度是居于统领地位的制度
盛逝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制度空转,是“稻草人”在作怪
六连跌后,黄金何去何从
某些单位的制度